(一)優待證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相關合作銀行共同制作,優待證以銀行借記卡為載體,不具備透支功能。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按相關規定管理。合作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關的服務管理,配合做好優待證服務管理及優待項目拓展等工作,為持證人提供優先優惠等優待服務。
(二)持證人憑優待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優待服務。國家將不斷調整基本優待目錄清單項目,以優待證為識別認證載體,充分發揮優待證服務使用功能,更好地為持證人服務。
(三)持證人憑優待證享受發放省份提供的優待服務。鼓勵各地在有條件的基礎上,將本地提供的優待服務面向全國持證人開放。
(四)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各界為持證人提供多元化優待服務。
(五)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積極推廣優待證在本地區、相關行業領域的應用,不斷擴大優待證使用范圍、提高優待證知曉度。在保持式樣標準不變、主要功能不變、管理主體不變、工作流程不變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優待證搭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六)退役軍人事務部適時推出電子優待證,實現持證人信息在線查驗、優待項目線.線上服務與線下渠道有效銜接等功能。
(七)在基于優待證開展金融領域應用時,應當按照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履行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責任,切實保障持證人資金與信息安全。
(八)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逐步實現通過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發放撫恤補助金、慰問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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