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其失業保險參保及待遇申領辦法按原規定執行。
《關于加強就業困難退役軍人幫扶工作實施細則》(隨退役軍人發〔2023〕7號)的通知的要求,退役軍人在城鎮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就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持《軍人服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和退役證件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繳費手續,退役軍人參保繳費滿一年后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021年1月1日以后退役軍人未及時就業的,可以依法向戶口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但是以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除外。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廣水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