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行政執法職權類型 | 執法依據 | 承辦機構 | 執法范圍 | 備注 |
1 | 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2 | 對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擅自在城市橋梁上通行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需經過城市橋梁的,在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前,應當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后,方可通行。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3 | 對機動車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造成路面損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條:機動車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造成路面損壞的,必須賠償直接損失,并可處5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4 | 對機動車擅自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或停放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七)機動車擅自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或停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5 | 對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6 | 對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款: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7 | 對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六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8 |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9 | 對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10 | 對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需經過城市橋梁的,在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前,應當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后,方可通行。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11 | 對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構筑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構筑物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12 | 對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電線桿、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構筑物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13 | 對戶外廣告、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不及時維修和更換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戶外廣告、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14 | 對各類公共場所、客運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按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各類公共場所、客運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15 | 對未按照批準內容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16 | 對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17 | 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18 | 對施工單位未在建設工地設置遮擋圍欄、車輛沖洗設施、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和完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遮擋圍欄、車輛沖洗設施、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和完好。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19 | 對施工單位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遮擋圍欄、車輛沖洗設施、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和完好。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20 | 對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未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21 | 對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或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戶外廣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并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22 | 對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23 | 對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24 | 對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25 | 對未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26 | 對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未按照國家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27 | 對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未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與生活垃圾混倒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倒。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28 | 對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未采取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出現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29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工業區、商業區、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建設規劃,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30 | 對侵占、損壞或者擅自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批準。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31 | 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32 | 對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或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批準。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33 | 對擅自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批準。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34 | 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35 | 對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36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37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38 | 對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39 |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經所在城市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審批。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40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七)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41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自身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42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43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44 | 對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45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46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47 | 對處置超過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48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49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50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51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52 |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53 | 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54 | 對城市道路設計、施工違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55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56 | 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57 | 對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設置廣告等輔助物,不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58 | 對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規定補辦批準手續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59 | 對未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作業)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60 | 對城市道路施工需要變更但未辦理變更手續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61 | 對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未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62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按規定、技術標準履行自身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63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收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64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65 | 對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做必要覆蓋,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七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66 | 對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七款:(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67 | 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68 | 對市政、供電、供水、燃氣、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綠化、環衛等設施的設置、維修和養護產生的渣土、淤泥、枝葉及其他廢棄物未及時清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69 | 對飼養人不及時清除寵物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糞便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70 | 對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71 | 對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不符合標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72 | 對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73 | 對未按要求建設、維修管理城市公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74 | 對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未按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75 | 對于損壞嚴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廁未按要求改造或重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76 | 對餐飲經營服務者未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理餐廚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77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攪拌物料焚燒廢棄物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八款: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八)在城市道路上攪拌物料、焚燒廢棄物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78 | 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79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80 |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強制拆除 | 行政強制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81 | 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發布者拒不撤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82 | 城市道路占用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83 | 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84 | 建筑垃圾處置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85 | 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86 | 行政檢查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87 | 環境照明(亮化)規劃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管理的具體工作。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88 | 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89 | 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綠地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90 | 對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一條: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91 | 對損害城市樹木花草及綠化設施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92 | 對已獲批準在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拒不服從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93 | 對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未及時報告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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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對損害城市綠地及其設施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應當及時報告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95 | 對不按規劃進行綠化建設,致使綠地面積減少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五)不按規劃進行綠化建設,致使綠地面積減少的,責令建設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所欠綠地面積綠化費用兩倍的罰款;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96 | 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四條: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97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
98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廣水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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