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部門名稱 | 收費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收費項目 | 收費性質 | 服務內容或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標準制定方式及部門 | 政策依據 | 備注 |
1 | 廣水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 廣水市環衛中心 | 事業單位 | 單位、團體生活垃圾處理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城市規劃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單位:4元/人·月(具體收費標準詳見文件) | 政府定價 廣水市發展和改革局 | 《關于印發湖北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鄂發改規【2021】1號,《關于印發湖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鄂發改規【2021】2號,《省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有關工作的通知》(鄂發改價管【2022】402號、廣發改價格[2023]4號 | |
2 | 廣水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事業單位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具體收費標準詳見文件 | 政府定價 湖北省住建廳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財稅[2015]68號、國辦發[2020]27號、建城[1993]410號、鄂建[1996]324號、鄂建設規[2020]1號、財稅[2016]116號 | ||
3 | 廣水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事業單位 |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費 | 市場調節價 | 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主要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對市政公共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對不具備采用公平競爭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受讓的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投資運營的市政公共資源,其有償使用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定,評估后確定收費。 | 市場調節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財稅[2015]68號、國辦發[2020]27號、建城[1993]410號、鄂建[1996]324號、鄂建設規[2020]1號、財稅[2016]116號 | ||
4 | 廣水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 廣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 事業單位 | 城鎮建筑垃圾處置費 | 市場調節價 | 協商約定 | 市場調節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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