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創新政府采購信用評價體系,開拓政府采購的信用評價功能,加強政府采購各方主體的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各政府采購主體行為,根據《廣水市政府采購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廣財發[2022]51號文件規定,現就加強政府采購“四方信用評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價主體
信用評價主體是指參加廣水市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評審專家、供應商。
二、信息認定
信用評價遵循科學、合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貫穿項目準備、招標、投標、開標、評審、中標(成交)和履約驗收、資金支付等所有環節,分為嚴重失信行為和一般失信行為。
三、信用評價
信用評價根據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級評定,相關行為主體的初始信用分均為10分,每發生一次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分扣減5分;每發生一次一般失信行為,信用分扣減0.5分。相關行為主體的信用等級根據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分為A,B、C.D四個等級,行為主體的初始等級為A級。信用得分在9分以上的,為A級;信用得分在7(含)-9分的,為B級;信用得分5(含)-7分的,為C級;信用得分5分以下的,為D級。行為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進行跟蹤評價。
四、評價結果運用
行為主體有嚴重失信行為的,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作出處理處罰的,進行信用減分,實施信用懲戒。
1.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運用采購人應將信用評價等級作為擇優選擇代理機構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應當優先選擇信用評價結果為C級以上的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對采購代理機構實施分類監管。
2.采購人信用評價結果由財政部門采取定期通報,記入其信用檔案,為審計、監督等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提供參考。
3.評審專家信用評價結果由相關記錄主體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記錄,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以下的評審專家,通報其工作單位。
4.供應商信用評價結果運用采購人應將信用評價等級作為擇優選擇供應商的重要依據,對信用等級為C級以下的中標(成交)供應商,財政部門應根據其信用評價等級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加強履約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
各評價主體應當客觀、公正、及時、準確地做出信用評價,不得虛構評價結果;財政部門將評價主體的信用評價情況納入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檢查,采購代理機構檢查和政府采購工作考核中;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活動和信用評價過程中有違法違規、失信違約等政務失信行為的,納入其相應的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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