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目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目錄
序號 | 事項 | 備注 |
1 | 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政許可決定 | 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
2 | 經過聽證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 |
3 | 撤回行政許可的決定 | |
4 | 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 | |
5 | 行政拘留行政處罰決定 | |
6 | 吊銷許可證(照)行政處罰決定 | |
7 | 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決定 | |
8 | 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 |
9 | 收容教養決定 | |
10 | 重大行政案件處理 | 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 |
11 | 重大信訪事項處理 | 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 |
12 | 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處理決定 | |
13 | 治安、禁毒、交通、出入境、網絡安全等重大政策、措施及改革事項 | |
14 | 與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 |
15 | 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 上級或本級公安機關認為屬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 |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1、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之前,由承辦部門報法制部門審核。需要征求本機關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機關意見的,承辦部門應當在送審之前征求意見。
2、承辦部門送審時,應當提交完整的行政執法卷宗、調查報告、起草說明、調研報告、相關證據材料、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意見及情況說明、承辦部門集體討論記錄等相關材料和目錄清單,并對提交審核材料的完整性、客觀性和真實性負責。
法制部門認為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部門在指定的時間內補充提交。
3、對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執法事項,法制部門可以組織本級公安機關法律顧問或公職律師協助進行研究。
4、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法制部門可以調閱行政執法活動其他相關材料,組織座談、論證,也可以進行適度的調查取證并要求承辦部門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法制部門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1)執法主體和權限是否合法;
(2)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案件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自由裁量是否適當;
(4)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5)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5、法制部門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1)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補充調查或者不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3)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或裁量不當、超越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提出變更的意見;
(4)執法程序不合法、法律文書不規范的,提出糾正意見;
(5)超出管轄權限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6、承辦部門應在法定辦案截止之日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法制部門提交送審材料。
法制部門在收到送審材料后,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反饋承辦部門;案件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補充材料、專家論證、征詢意見等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7、承辦部門對法制部門的審核意見應當采納;存在重大分歧的,由承辦部門提交本級公安機關“三項制度”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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