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號:鄂交綜隨廣二罰〔2025〕23號
當事人 | 個人 | 姓??名 | / |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 / | |
住 址 | / | 聯系電話 | / | |||
單位 | 名??稱 | 廣水市磊豐建材有限公司 | ||||
地 址 | 湖北省隨州市廣水市郝店鎮鳳凰村三組 | |||||
聯系電話 | 178*****6912 |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張從奎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21381MA7JYE57XL | |||||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5年06月09日14時00分,本機構執法人員在廣水市郝店鎮鳳凰村附近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豫QJ2799(掛車號豫QX381掛)、豫SA9860(掛車號豫S9810掛)兩臺黃色重型半掛牽引車涉嫌在公路上違法超限運輸(違法超限運輸案由當地交警、交通執法部門聯合辦理),經調查詢問,這兩臺貨車都是在廣水市磊豐建材有限公司裝的貨,且車貨總重均超過了100噸(有貨場稱重單為證),當事人廣水市磊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將兩臺涉案車輛引導至廣水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二中隊(蔡河超限檢測站院內)進行稱重檢測后發現,兩臺貨車的車貨總重均超過了100噸(豫QJ2799車貨總重123.1噸,豫A9860車貨總重132.9噸),涉案貨車駕駛員唐占紅、陳平平,貨場負責人王樹均對調查結果無異議,無陳述申辯意見,屬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違法行為。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湖北省交通運輸常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鄂交發〔2024〕27號,決定給予責令改正超載車輛出站的違法行為,罰款20000元(大寫金額: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廣水市建設銀行廣水支行,賬號42001813736050000890,到期不繳納罰款,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其他執行方式和期限:/o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廣水市人 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 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交通運輸執法部門
2025年6月13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
附頁(相關法律條文):
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
第七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有前款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自由裁量基準:《湖北省交通運輸常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鄂交發〔2024〕27號
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書
編號:鄂交綜隨廣二罰〔2025〕23號
當事人(單位名稱)廣水市磊豐建材有限公司:
我單位于2025年06月13日對你單位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文號:鄂交綜隨廣二罰〔2025〕23號),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35號)、《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規定,該行政處罰信息將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并及時歸集至“信用中國”“信用湖北”等網站進行同步公示。公示期間該行政處罰信息引致的相應監管(懲戒)措施將可能對你單位造成一定影響,現就行政處罰公示信息修復告知如下:
一、該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最短公示期限視具體情況定,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消防領域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長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
二、請在信息公示期滿后及時登錄信用中國網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點擊右側“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后按提示進行信用修復,全程不收取任何費用,請勿相信不良第三方機構誤導,造成不必要損失。
三、如有疑問,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積極幫助并指導你單位開展
信用修復工作,聯系電話:139****1238,聯系人:徐東賦。
2025年6月13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歸檔,一份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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