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上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進一步優化我市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現就交通運輸局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進行公示。
附件:廣水市交通運輸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
廣水市交通運輸局
2026年8月20日?
廣水市交通運輸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
免于處罰清單(13項)
序號 | 違法行為 | 認定依據 | 處罰依據 | 適用條件(需同時滿足) | |
(一)公路管理(4項) | |||||
11 | 煤炭、鋼材、水泥、礦石、砂石、商品車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安裝符合標準的超限檢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出場(站)貨運車輛進行檢測 |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煤炭、鋼材、水泥、礦石、砂石、商品車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貨物裝運場(站)安裝符合標準的超限檢測設備,對出場(站)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并建立貨物裝載臺賬,防止超限貨運車輛出場(站)。 |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未安裝符合標準的超限檢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出場(站)貨運車輛進行檢測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違法行為人按照執法部門的要求,立即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安裝符合標準的超限檢測設備、按照規定對出場(站)貨運車輛進行檢測; 4.違法行為未影響公路安全、完好和暢通; 5違法行為未導致安全事故發生。 | |
2 | 清障施救服務單位違反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標準和規程 |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統一監督管理和規范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務,并向社會公布清障施救服務單位、項目和價格等信息。 |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清障施救服務單位違反清障施救服務標準和規程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清障施救服務資格。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清障施救服務單位按照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改正措施; 4.清障施救服務單位積極溝通,取得了服務接受者的諒解、未導致負面輿情的發生; 5清障施救服務單位違法行為未導致安全事故發生。 | |
3 |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且對路面無明顯 損害,免于處罰;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3、違法行為未影響公路安全、完好和暢通;4、違法行為未導致安全事故發生。 | |
4 | 超限運輸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行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 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警告,免于處罰。 | |
二、道路運輸管理(7項) | |||||
1 1 |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執法部門要求,停止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及時取得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4.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沒有妨害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機動車運行安全,污染環境等其他違法行為; 5.車輛未因維修服務質量問題引發安全事故。 | |
2 2 | 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經營 |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 從事客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準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運管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一)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經營的;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不存在涂改、偽造、編造道路運輸證等違法行為; 4.按執法部門要求為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車輛符合相應的技術等級、類型等級; 5.不屬于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 |
3 | 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未攜帶但當場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予以警告 | |
4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七條:(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 | 初次被查,予以警告 | |
5 | 使用報廢、擅自改裝、 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九條: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 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 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 初次被查,予以警告 | |
6 | 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 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 二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 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 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頻次,委托汽 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 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 不按規定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運輸車輛超期30日以內,予以警告 | |
7 | 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 規定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 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 案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 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 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 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沒 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 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 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 容應當準確、詳實。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古: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 初次被查,予以警告 | |
三、水路運輸管理(2項) | |||||
1 | 港口經營人未將船舶預計進出港口的時間、靠離泊計劃、貨物載運情況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 《湖北省港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將船舶預計進出港口的時間、靠離泊計劃、貨物載運情況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 《湖北省港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船舶預計進出港口的時間、靠離泊計劃、貨物載運情況; 4.違法行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
2 | 港口經營人未結合裝卸作業合同制定裝卸作業方案并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 《湖北省港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結合裝卸作業合同制定裝卸作業方案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存在安全隱患、危及港口或船舶安全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經營人完善裝卸作業方案、消除隱患。 港口經營人不得為不具備經營資格、超范圍經營的船舶提供裝卸作業服務。 | 《湖北省港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裝卸作業方案; 4.違法行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
從輕處罰清單(8項)
序號 | 違法行為 | 認定依據 | 處罰依據 | 適用條件(同時具備) |
一、公路管理(1項) | ||||
1 | 超限運輸車輛擅自在公路 上行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 款: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 超幾何尺寸,有其中一項首次違法從輕處罰,可以處200元以下處罰。 |
二、道路運輸管理(6項) | ||||
1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36號)第八條:(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注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36號)第六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則事責任:(一)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 初次被查處 |
2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36號)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 初次被查處 |
3 | 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幎ǖ木€路、公布的班次行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八條第二款: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第十九條: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旅游區域按照旅游線路運輸。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 初次被查處 |
4 |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稅落、揚撤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五)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 初次被查處 |
5 | 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三十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七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被查處 |
6 | 允許超載車輛出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初次被查處 |
三、水路運輸管理(1項) | ||||
1 | 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惡劣天氣、水文條件下擅自開航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交通運輸部令第9號)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開航:(一)風力超過渡船抗風等級、能見度不良、水位超過停航封渡水位線等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惡劣天氣,水文條件的: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交通運輸部令第9號)第四十六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搜自開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渡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執法部門可以通過內部查詢獲取違法船員的適任證書或者證件信息;3.違法行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減輕處罰清單(8項)
序號 | 違法行為 | 認定依據 | 處罰依據 | 適用條件(同時具備) | |
一、公路管理(1項) | |||||
1 | 未經許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 擅自懸掛非公路標志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減輕處罰,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 |
二、道路運輸管理(6項) | |||||
1 | 允許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1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 | 初次被查處 | |
2 | 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四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初次被查處 | |
3 | 駕駛員培訓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場地,未按照規定的培訓學時開展培訓業務,或者不按照規定填制和發放培訓記錄 |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和教學人員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教學場地和規定的培訓學時開展培訓業務,并按照駕駛員培訓計時管理系統記錄的培訓學時和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培調費用。不得利用非教練車輛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駕駛員培訓.運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過程的監管。 |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梢詴嚎巯嚓P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三)駕駛員培訓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場地,未按照規定的培訓學時開展培訓業務?;蛘卟话凑找幎ㄌ钪坪桶l放培訓記錄的. | 初次被查處 | |
4 |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未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三十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檢測,并對其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三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的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3000元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一)未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 初次被查處 | |
5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64號)第八條:申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巡游出租汽車技術條件: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64號)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利事責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 初次被查處 | |
6 | 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64號)第八條:申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巡游出租汽車技術條件: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二)有取得符合嬰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64號)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 初次被查處 | |
三、水路運輸管理(1項) | |||||
1 |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會議通過,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五)項: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會議通過,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 1、經責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2、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3、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 | |
免強制清單(14項)
序號 | 違法行為 | 認定依據 | 強制依據 | 適用條件(同時具備) |
一、公路運輸管理(1項) | ||||
1 | 車輛駕駛人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第三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超限運輸申請的,應當為超限運輸車輛配發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式樣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執法部門可通過部省超限運輸系統查驗超限運輸許可信息,或者車輛駕駛人提供其他相應證明。 3.違法行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二、道路運輸管理(12項) | ||||
1 | 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后連續6個月未從事相應經營活動 |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 從事客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準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運管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經營者從事跨越城市城區范圍、行駛公路的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客運經營許可。 |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一條 已經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經監督檢查發現其在經營過程中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后連續6個月未從事相應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暫扣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按照執法部門要求,采取整改措施,重新具備法定經營許可條件,或者恢復經營活動的; 3.違法行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2 | 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經營 |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 從事客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準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運管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經營者從事跨越城市城區范圍、行駛公路的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客運經營許可。 |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一)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經營的; |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執法部門可通過內部查詢獲取相應許可信息、車輛營運證信息 3.違法行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3 | 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1、未攜帶但當場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予以警告;2、未攜帶但事后提供道路運輸營運證原件的,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3、未攜帶,事后只能提供有效證明。但不能提供道路運輸營運證原件的,處5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罰款;4、三次以上未攜帶的,處200元罰款。 |
4 | 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55號)第十五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并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臺。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并接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55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 1、初次被查處,拒不改正,處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2、2 次被查處,拒不改正,處 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3、3次以上被查處。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拒不改正,處 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5 | 道路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55號)第十五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并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臺。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并接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55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 1、初次被查處,拒不改正,處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2、2 次被查處,拒不改正,處 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3、3次以上被查處: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拒不改正,處 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6 | 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55號)第十五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并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臺。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并接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55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 1、初次被查處,拒不改正,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2、2 次被查處,拒不改正,處 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3、3次以上被查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拒不改正,處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7 |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55號)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四)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第二十六條: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55號)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 | 1、初次被查處,拒不改正,處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2、2 次被查處,拒不改正,處 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3、3次以上被查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拒不改正,處 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8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 )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七條:(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 | 1、初次被查處,警告;2、1年內2次被查處,處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3、1年內3次以上被查處,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9 | 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 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九條: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 1、初次被查處,警告;2、1年內2次被查處,處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3、1年內3次以上被查處,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10 | 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二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頻次,委托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一)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 1、不按規定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運輸車輛超期30日以內,警告;2、不按規定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運輸車輛超期31日至90日,處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3、不按規定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運輸車輛超期91日至180日,罰款2500元至4000元;4、不按規定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運輸車輛超期181日以上,處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11 | 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沒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準確、詳實。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古: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 1、初次被查處,警告;2、1年內2次被查處,處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3、1年內3次以上被查處,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12 | 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并做好記錄。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五)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 1、初次被查處,警告;2、1年內2次被查處,處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3、1年內3次以上被查處,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三、水路運輸管理(1項) | ||||
1 | 載客船舶未按照規定足額配備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船員未督促學生穿著救生衣 | 《湖北省水路交通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 載客船舶應當足額配備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載運學生上學放學的船舶,其船員必須督促學生穿著救生衣;學生應當穿著救生衣。 | 《湖北省水路交通條例》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載客船舶未按照規定足額配備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機構對負有責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船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證件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責任船員船員適任證書或者證件。 |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執法部門可以通過內部查詢獲取違法船員的適任證書或者證件信息; 3.違法行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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