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廣水市交通運輸局重大行政決策議事行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確保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提高決策質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交通運輸局重大行政決策和議事行為,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重大事項決策議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交通運輸局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以下事項:
(一)本局中長期交通發展目標的確定或調整;
(二)本局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確定或調整,以及重大項目資金的安排;
(三)涉及全局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臺;
(四)交通運輸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五)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五條?交通運輸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決策形式為黨組會或者全體會議。決定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黨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須有法定參會人員的半數以上到會方可舉行,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和事項提出的股室負責人必須到會。
第六條?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組會或者全體會議決定的,由局長或分管領導審查決定,但事后應及時召開黨組會或者全體會議予以確認。
第七條?交通運輸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項。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提出由主管股室(單位)提出并初步擬定供交通運輸局決策的方案和說明,附有關材料,報送局辦公室。
(二)審查確認。由局辦公室對事項提出股室(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意見報局分管領導審定是否列為重大事項。
(三)研究論證。經分管領導審定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由事項提出股室(單位)視事項大小和重要程度,采取公示、座談會、征求意見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對所提事項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研究論證,廣泛聽取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完善方案。根據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意見,事項提出股室(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對方案和說明進一步完善后報送局辦公室。涉及規范性文件制定等法律事務的,報送局政策法規股。說明中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實施該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對方案的主要意見和意見的處理情況;方案實施后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五)列入議題。對局分管領導審定列入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并經事項提出部門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已進一步完善方案和說明的事項,由局辦公室審查匯總,交局長審定是否列入黨組會或者全體會議的議題。
(六)會前通知。召開黨組會或者全體會議的通知(含議題及有關資料)須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送達。
(七)討論決定。黨組會或者全體會議由局長或分管領導委托分管領導主持。會議中先由事項提出部門負責人介紹所擬訂的方案并作說明,由參會人員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最后由主持會議的局長或分管領導在聽取其他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決定。會議討論中,每個參會人員應表明贊同或不贊同的意見。
(八)形成紀要。黨組會或者全體會議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做出決策后,由局辦公室負責整理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需報經市政府批準的,按法定程序辦理。
(九)正式行文。對市交通運輸局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行文的,經局長或分管領導委托分管領導簽發,由局辦公室制發并分送。
(十)政務公開。對交通運輸局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等不宜公開的,應當采用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八條??進行重大行政事項的決策,應進行必要的前期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信息。調查研究的內容應當包括決策事項的現狀、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決策風險評估等。必要時形成調研報告。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備選方案。
第九條?對事關交通事業長遠發展且專業性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或咨詢小組,就決策方案草案的科學性進行咨詢論證。咨詢論證結束后應形成論證報告。
第十條?對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在決策前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也可通過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對群眾提交的意見、建議應當進行匯總和整理。
第十一條?對依法應當組織聽證,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組織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決策前應舉行聽證。聽證會的參會代表和規模,由事項提出股室(單位)根據事項涉及范圍自行確定,但參會代表不得少于10人,參會代表中的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代表)、有關專家應當分別占一定比例。聽證會應形成聽證報告。
第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其他政府部門的,根據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主動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協調,或將決策方案草案送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回復意見;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完善決策方案。對有關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市政府分管領導主持協調。
第十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由局政策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法律審查主要從合法性角度審查論證決策權限是否在法定權限范圍內,決策程序是否合法,決策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與現行政策有沖突,決策結果是否適當。
第十四條?對涉及面較廣、試驗性較強的決策措施,應在重大決策全面正式實施前,在一定時期內試行,或在局部范圍內試點。經實踐檢驗并進行完善后再全面推廣執行。
第十五條?對重大事項的決策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均應當按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重大行政決策開始執行后,應當對決策執行情況跟蹤、反饋和評估。發現決策存在缺陷的,適時對決策進行調整完善;發現決策失誤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重大行政決策調整、變更或者決定暫緩執行或終止執行的,應按程序重新進行決策。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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