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4年版)
填報單位(蓋章):廣水市教育局??????????????????????????????填報時間:2024年10月9日
序號 | 事項名稱 | 行政執法職權類型 | 執法依據 | 承辦機構 | 執法范圍 | 備注 |
1 | 教師資格認定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2.《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發布)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3.《〈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號)第五條“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 政工人事股 | 廣水教育執法 | |
2 | 權限內民辦學校舉辦、分立、合并、終止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實施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3.《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 | 基礎教育股 | 廣水教育執法 | |
3 | 對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21年4月修正)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抄襲他人答案的;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12修正)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 招生考試中心 | 廣水教育執法 | |
4 | 對《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基礎教育股 | 廣水教育執法 | |
5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修正)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基礎教育股 | 廣水教育執法 | |
6 | 對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發布)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 政工人事股 | 廣水教育執法 | |
7 | 對教師使用假資格證書的行為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2000年發布)第二十七條“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政工人事股 | 廣水教育執法 | |
8 | 教師職稱評審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 | 政工人事股 | 廣水教育執法 | |
9 | 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授予榮譽稱號 | 行政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 政工人事股 | 廣水教育執法 | |
10 | 對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2010年修訂)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中小學校長參加培訓的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 教師發展中心 | 廣水教育執法 | |
11 | 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1999年發布)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 教師發展中心 | 廣水教育執法 | |
12 | 教育督導 | 行政檢查 | 《教育督導條例》(2012年發布)第十一條“教育督導機構對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管理等教育教學工作情況;校長隊伍建設情況,教師資格、職務、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招生、學籍等管理情況和教育質量,學校的安全、衛生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校舍的安全情況,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等教育條件的保障情況,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協調發展等情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 教育督導室 | 廣水教育執法 | |
13 | 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 行政檢查 |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2006年發布)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 法制與學校安全管理股 | 廣水教育執法 | |
14 | 對所轄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2019年4月1日正式實施)第七條“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管理制度,將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工作作為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推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評價考核;指導、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升營養健康水平,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 學校后勤保障與管理辦公室 | 廣水教育執法 | |
15 | 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教育收費公示制度》(2002年發布)第十條“各地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生有權拒絕繳納,并有權向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 規劃財務股 | 廣水教育執法 | |
16 | 民辦學校章程的備案 | 其他權利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21年發布)第十九條“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學校的名稱、住所、辦學地址、法人屬性;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學校開辦資金、注冊資本,資產的來源、性質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或者代表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序;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剩余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章程修改程序。民辦學校應當將章程向社會公示,修訂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完成修訂后,報主管部門備案或者核準。” | 基礎教育股 | 廣水教育執法 | |
17 |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備案 | 其他權利 | 《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 基礎教育股 | 廣水教育執法 | |
18 | 對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批準 | 行政許可 | 《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 基礎教育股 | 廣水教育執法 | |
19 | 大學生生源地助學貸款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 | 學生資助中心 | 廣水教育執法 | |
主要負責人:李友峰???????????????分管負責人:劉德強???????????????填表人:劉保 |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廣水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