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申請受理的主體;(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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