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引導經營主體履行法定義務,建立進退有序、優勝劣汰、公正公平的市場秩序,營造公開、透明、良好的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水市吊銷未注銷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廣水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所稱的經營主體強制退出包括行政強制退出和公益強制清算退出。行政強制退出是指登記機關依職權中止符合條件的吊銷未注銷、失聯等經營主體的主體資格,標注為強制退出狀態或“除名”狀態,其主體資格中止,強制其退出市場。強制退出的性質不屬于注銷,被強制退出的經營主體,應依法申請注銷登記。
公益強制清算退出是指經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法院對失聯、長期停業未經營等吊銷未注銷及經營異常企業進行的司法強制退出。
第三條?建立完善政府主導、市場監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經營主體強制退出協同工作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中事后監管相關規定,制定措施,正確指導經營主體退出。
第四條?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與發展和改革、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的協調溝通,按照統籌安排、有序推進的原則開展企業強制退出工作。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建立吊銷未注銷、失聯經營主體定期清理機制,經營主體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職權進行強制退出調查,核實是否仍在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是否能取得聯系等情況。并作出強制退出決定:
(一)被吊銷營業執照、屆滿三年且未申請注銷登記的;
(二)通過其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兩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市場監管部門應就調查的吊銷未注銷及失聯企業建立強制清算企業備選庫,實時更新并定期向法院推送,法院對備選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等基本情況進行專項核查,確定當期進行公益強制清算的企業名單。
第七條?市場監管部門啟動強制退出程序前,應當通過公示系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或者政府網站向經營主體和相關利害人發出催告通知,企業依法組織清算并在30日內辦理清算組備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經催告、通知后,企業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法為其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條?對符合第五條所列情形且催告通知發出滿30日未主動履行申請注銷登記等法定義務的經營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其列入擬強制退出庫,并對其進行退出調查。
(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法定公示系統和市場監管部門內部業務系統查詢企業是否已辦理清算組備案或者注銷登記、存在股權被凍結或質押、對外投資設立企業、存續的商標類或專利類知識產權等信息;
(二)向發展和改革、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發起“聯合強制退出預檢”,通過結果明確經營主體是否存在在訴案件、待執行案件、在繳或欠繳社保、拖欠工資記錄、登記在冊的不動產權利、欠繳稅費和發票領用信息情況、銀行貸款、資金異常等情形。并即時反饋預檢結果。
經營主體存在上述利害關系不明,或者相關部門對強制退出提出異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暫緩該經營主體的強制退出。經營主體不存在暫緩強制退出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啟動強制退出程序。
第十條?市場監管部門對經法院核查通過的吊銷未注銷及經營異常并確定進行強制清算的企業,可向該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強制清算,如該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應向其注冊地法院申請。法院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第十一條?對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營主體,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發布擬強制退出的公告或者通知:
(一)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已屆滿三年的;
(二)通過其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兩年的;
(三)無欠繳稅款、未領用發票或已繳銷全部領用發票
(四)無在繳社保人員和拖欠工資記錄;
(五)無登記在冊的不動產權利;
(六)無有效存續的知識產權;
(七)無銀行貸款、資金異常情況;
(八)無在訴案件或者待執行案件,無股權被凍結或質押情形;
(九)無其他不宜強制注銷情形的。
第十二條?對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企業作出強制退出決定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采取成批公告的方式,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或者政府門戶網站發布擬強制退出公告,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企業利害關系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公告送達5日內,企業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陳述申辯理由、聽證理由被采納的,針對該當事人的本次強制退出程序終止。企業利害關系人對擬強制退出決定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核實。異議理由成立的,應當終止退出程序;異議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告知異議人。
第十三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聽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采納,終止強制退出程序。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十四條?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或者陳述申辯、聽證的理由不成立且無企業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被采納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強制退出決定,制作強制退出決定書。強制退出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作出強制退出登記的事實和證據;
(三)作出強制退出登記的法律依據;
(四)強制退出登記的法律后果;
(五)不服強制退出登記,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營業執照(正本、副本)作廢;
(七)作出強制退出登記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八)強制退出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決定的登記機關的印章。
第十五條?強制注銷企業決定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或者政府門戶網站成批公告方式進行送達。公告送達的,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自強制退出企業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被強制退出企業的主體資格終止,登記機關應當在企業登記注冊業務系統中操作強制退出程序,將強制退出主體標注為強制退出狀態或“除名”狀態。被強制退出的經營主體營業執照(正本、副本)予以收繳;無法收繳的,由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作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撤銷強制退出決定,將被強制退出的經營主體恢復為強制退出前狀態:
(一)利害關系人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強制退出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書面提請撤銷強制退出申請通過審查的;
(二)強制退出決定確有錯誤的;
(三)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強制退出決定的;
(四)出現訴訟案件或經營主體清算確需恢復經營主體資格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十八條?企業或者其利害關系人認為強制退出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自強制退出公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書面形式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撤銷強制退出申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自收到撤銷強制退出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撤銷強制退出的決定。決定予以撤銷強制退出的,恢復該企業為吊銷未注銷狀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或者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公告;決定不予撤銷強制退出的,應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強制退出的事實和理由。
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強制退出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恢復該企業為吊銷未注銷狀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或者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公告。
第十九條?企業被強制退出后,其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的組織清算義務不變。清算義務人依法組織清算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按照相關企業類型的登記法律法規辦理。同時在企業登記注冊業務系統中將企業狀態由強制退出重新標注為申請注銷。
個體工商戶被強制退出后,其經營者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按照個體工商戶登記法規辦理。同時在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業務系統中將個體工商戶狀態由強制退出修改為申請注銷。
第二十條?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直接向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者清算組提出。
第二十一條?企業被強制退出后,其企業名稱自企業被強制退出之日起未滿一年的,第三人不得申請注冊。已滿一年的,第三人可以申請登記。
第三人已經注冊使用被強制退出企業的名稱的,依照本方案第十八條恢復吊銷未注銷狀態時,恢復名稱且在該名稱后標注“執照被吊銷、強制退出被撤銷”,同時,市場監管部門將恢復情況告知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請變更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企業強制清算、破產清算程序已終結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對法院依法裁定終結的強制清算程序終結案件的企業,強制清算組可持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強制清算企業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無需經過簡易注銷公告程序。強制清算組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只需要提交《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即可。
第二十三條?經營主體符合條件即可進行簡易注銷。簡易注銷公告時間由45日壓縮至20日;企業不再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經營主體已取得行政許可或備案憑證的,出現解散事宜且有意向辦理營業執照、許可證、備案事項等注銷的,實行“證照并銷”,一次性為申請人辦理“證照”注銷手續。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建立經營主體“證照并銷”改革事項清單,推行目錄管理,進行流程再造、材料精簡、文本歸并,實現證照同步注銷。
第二十五條?本方案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及其他文書材料,按照企業檔案管理規定予以保存。
第二十六條?本方案由廣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水市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方案自2023年7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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