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重要講話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新發展理念,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聚焦群眾辦事創業的堵點難點,深化拓展商事準入、監管、服務等制度改革,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提高開辦企業便利度,實現簡化流程、減少環節、全力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工作目標,讓企業準入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開辦企業環節試行“首席服務員”制度,是指在開辦企業環節將登記注冊審查員與核準員職責合并,登記注冊的受理、審查、核準以及發照、歸檔等各個小環節均由具有審批資格的同一人員(以下簡稱“首席服務員”)負責完成,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注冊事項實行“審核合一、一人通辦、全程服務”,實行一人獨立審查核準制,依法作出登記注冊決定。
第三條對申請人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提交的登記申請事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屬于職權范圍內除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規實行形式審查,實行“首席服務員”審批工作機制。屬于下列情形的,不適用“首席服務員”制度: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減資、注銷登記;
(二)經營范圍中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企業設立、變更登記以及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三)涉及重點企業容缺預審、非公司制法人企業改制、股
改、內外資互轉、分立合并等重要登記事項;
(四)“首席服務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不宜實行“首席服務員”制度的其他疑難登記事項;
(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審查和核準必須分開的事項。
對不適用“首席服務員”制度的登記事項仍實行“一審一核”制度辦理。
第四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集印章刻制、稅務、人社、銀行、公積金等部門關于開辦企業涉及“一事聯辦”的材料清單,制作并發放“一次性告知單”,便于申請人在企業開辦時一次性準備好相應的資料。“首席服務員”在辦理完本部門的業務后,應及時將信息推送給開辦企業涉及“一事聯辦”的其他相關單位,以便相關單位及時、高效為企業辦理本部門的業務。在辦理過程中發現有障礙的,“首席服務員”應及時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處理,當好“有呼必應、無事不擾”的金牌“店小二”。
第五條“首席服務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執法資格的在職公務員(含參公人員)或者事業編制人員;
(二)從事登記注冊工作一年以上,熟悉登記注冊和行政審批相關法律法規、改革政策以及本部門領域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理流程及要求,能夠熟練操作登記業務軟件,通過必要的業務培訓和考核能夠獨立完成注冊登記審批業務;
(三)政治素質高,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工作作風扎實;
(四)“首席服務員”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相關規定的條件確定并且書面授權,予以公示。
不符合以上各件的登記人員不得行使“首席服務員”審批權。
第六條“首席服務員”的職責和要求
(一)審查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審查其中申請登記的事項是否屬于本登記機關的管轄范圍;
(二)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決定是否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三)依據《行政許可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在授權范圍內代表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當場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出具《登記通知書》;不子當場登記的、出具《接收申請材料憑證》,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注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核發或換發營業執照;
(五)出席特殊疑難登記事項會審會議;
(六)“首席服務員”在辦理登記注冊時,若申請人為近親屬,或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都應當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由其所在部門負責人責令回避;
(七)按照“誰受理、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首席服務員”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登記審核,必須
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得玩忽職守、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嚴禁隨意提高或降低法定登記條件。
第七條建立特殊疑難登記事項集體研究制度。“首席服務員”對于其在登記權限內的登記注冊申請難以做出決定的,要提請市局組織召開特殊疑難登記事項會議進行專題研究。“首席服務員”根據集體研究結果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將集體討論意見與登記材料一并歸入企業檔案。
第八條對實行“首席服務員”制度的登記檔案實行檔案評查制度。市局業務負責人組織專班每月或者不定期對實行“首席服務員”制度的登記檔案進行評查。評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1.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公開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或者濫用、超越職權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4.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明顯為虛假材料的,仍受理核準該登記申請的。
市局組織的評查中發現問題的,及時要求“首席服務員”進行補正或糾正;對于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匯總,進行培訓指導,提高登記水平,提升登記質量。
第九條監督管理和過錯追究
(一)監督管理。市局將對“首席服務員”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首席服務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登記條件的,不子辦理成未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查、核準等不作為、慢作為行為;
2.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核準決定、超越委托的審批權限擅自進行核準等亂作為行為;
3.未履行“首席服務員”職責、全程服務、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行為;
4.態度冷漠、粗暴、用語不文明、辦事推諉等違反《市場監管窗口人員行為規范》規定的行為;
5.黨紀政紀禁止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同時,“首席服務員”應虛心接受服務對象和社會的監督,必須依法行政、依法審核。對“首席服務員”投訴舉報的,市局將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二)過錯追究。“首席服務員”對自己辦理的登記注冊審核業務應高度負責,市局將對產生的錯過視其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
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作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下列行為屬于行政執法過錯行為,將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41號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的相關規定視情節追究相應責任。
(1)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且情節嚴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條件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相關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且情節嚴重的。
2.“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作出錯誤判斷,且已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等屬于《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不構成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情形的,不應追究“首席服務員”的行政執法責任、但其作出的行政行為應予以糾正。
3.存在以下情況之一,情節嚴重的,“首席服務員”承擔過錯責任的,應首先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暫停其行使“首席服務員”獨立審批權,并及時召開局黨組會對其做出相應的處理。
(1)3次以上抽查檢查均發現問題,且問題較嚴重的;
(2)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敗訴,存在直接重大過錯責任的;
(3)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工作制度或工作紀律的行為,屢教不改的。
第十條各級政府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登記注冊工作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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