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35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行政處罰公示信息信用修復工作的通知》(鄂市監信函〔2020〕194號)等文件精神,大力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讓市場主體活下來、留下來、發展好,特制定本創建工作方案。
第一章? 三減一主改革內容
第一條? 減材料:減少企業信用修復提交材料,對于本單位自己可以獲取的原來要求企業提供的材料,如《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補報年報材料、處罰決定書復印件、罰沒單復印件等一律減掉。
第二條? 減流程:減少辦理企業信用修復流程,改過去多人簽字審核,多層次審核為一人受理一天辦結,后內部完善手續。針對相關部門推送的行政處罰信息,只需企業到相關部門申請,得到同意后,我局對其信息進行修復,無需再向本部門申請。
第三條? 減時間:減少市場主體企業修復作出受理決定時間;減少信用修復辦理完結時間;減少不良記錄在公示系統的公示期限。
第四條? 主動作為:實行“無申請”修復,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履行補報年報等相關義務后,不再進行申請,直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章? 修復對象
第五條? 違反《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湖北)(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在公示系統公示其處罰信息期間,主動糾正其失信違法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的企業。
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以外其他部門在公示系統歸集公示了行政處罰信息的企業。
第八條? 違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
第三章? 修復條件
第九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后申請移出的。
第十條? 申請修復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對外公示的條件。
(一)市場主體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在公示系統公示滿6個月,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且公示期內未再受到市場監管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
(二)國務院、省政府以及市場監管總局規定可以進行信用修復的情形。
第十一條?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錄的企業在公示系統公示滿二年,且公示期末再發生違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二條? 在規定公示期間不予修復的條件:
(一)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二)當事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糾正相關失信行為,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三)當事人已進入清算、破產程序的(依據法院裁定進行破產重整的企業除外);
(四)當事人在獲準信用修復后,不履行信用承諾,一年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失信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信用修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修復流程
第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后,經企業申請進行信用修復,市場監管部門在一個工作日內一人辦理完移出異常名單手續。
第十五條? 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公示系統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說明申請信用修復的事實、理由,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表》;
(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
(三)市場主體信用修復承諾書;
(四)失信違法行為糾正情況、履行責任義務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繳納罰沒款收據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市場監管部門審核通過后,一個工作日撤銷公示。
第十六條? 其他部門在公示系統歸集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據其部門規定作出信用修復決定后,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發送《關于行政處罰公示信息修復意見函》。市場監管部門審核通過后,一個工作日撤銷公示。
第十七條?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在公示系統公示滿二年后,收到企業申請后市場監管部門在二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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