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相關股室,各基層所,綜合執法大隊: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市監信〔2024〕5號)要求,結合《隨州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全市市場監管系統2026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的通知》,充分征求各業務股室意見,現將全市市場監管系統2026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并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開展涉企檢查
市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及關于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相關要求,嚴格做到“五個嚴禁”“八個不得”,將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貫穿抽查檢查全過程。在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前,制定檢查方案并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按照“掃碼入企”的要求,應用“湖北智慧市場監管”小程序雙隨機抽查功能開展監督檢查,實現檢查相關信息企業端、監管端同步展示,提升檢查透明度和企業參與度。入企檢查時不得少于兩名行政執法人員,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要按規定出具司法部統一規范的《行政檢查通知書》,認真填寫現場檢查記錄表,必要時進行音像記錄。檢查結束后,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企業。涉及專業領域的,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開展檢驗檢測、財務審計、調查咨詢等工作。要加強對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嚴禁以“第三方服務”變相實施涉企行政檢查。
二、持續推進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應用
市局認真貫徹實施《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意見》(鄂市監信監〔2022〕25號),充分發揮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升監管效能的積極作用,發起抽查任務時要充分運用經營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領域、執法隊伍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風險程度、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檢查對象被抽查概率,達到抽查覆蓋面和監管效果相統一,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
三、及時公示抽查檢查結果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或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廣水市2026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對已納入本抽查計劃的抽查任務,原則上不得隨意刪減,確需調整的應及時報批并公示。除依法依規不適合公開的情形外,應在每次抽查任務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檢查結果錄入省“互聯網+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內,并通過公示系統、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涉及經營主體的抽查檢查結果,應及時歸集至公示系統,記于經營主體名下向社會公示。對雙隨機抽查發現的問題,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后續監管工作銜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各基層所及執法機構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如遇到相關業務方面問題,請及時與市局對口業務股室聯系。如在雙隨機平臺使用及下載、錄入數據方面存在問題,請聯系市局信用監管股,聯系電話:0722-6288688。
附件:廣水市市場監管系統2026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表
廣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附件:廣水市市場監管系統2026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表
序號 | 抽查類別 | 檢查事項 | 企業抽查比例 | 個體抽查比例 | 農專抽查比例 | 其他主體抽查比例 | 一般/重點監管事項 | 實施時間 | 牽頭股室、單位 |
1 | 登記事項檢查 | 營業執照規范使用、名稱規范使用、住所或駐在場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動情形等情況的檢查。 | 1.5% | 一般 | 7-12月 | 信用股牽頭開展聯合抽查 | |||
2 | 公示信息檢查 |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含大型企業年報公示信息)、即時公示信息的檢查。 | 1.5% | ||||||
3 |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情況的抽查 | 中小學食堂食品安全 | 10% | 重點 | 4-10月 | 餐飲股牽頭開展聯合抽查 | |||
4 | 價格行為檢查 | 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情況,明碼標價情況及其他價格行為的檢查 | 10% | 重點 | 11月底前 | 價監股牽頭開展聯合抽查 | |||
5 | 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監督檢查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檢查 | 5% | 一般 | 4-10月 | 網監市場合同股牽頭開展聯合抽查 | |||
6 | 廣告行為檢查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情況的檢查。 | 3% | 一般 | 4-11月 | 廣告股牽頭開展 | |||
7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生產企業檢查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資格檢查 | 40% | 重點 | 4-9月 | 產品質量股牽頭開展聯合抽查 | |||
8 |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 | 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和履行經營者義務的檢查 | 商超類企業2% | 一般 | 4-8月 | 消保股牽頭開展 | |||
9 | 計量監督檢查 | 法制計量檢查: 1.計量單位使用情況; 2.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標準物質)監督檢查; 3.計量授權機構、計量標準、注冊計量師檢查(屬其他主體); 4.在用計量器具檢查(單類計量器具); 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監督抽查(抽樣批次數量500批次)。 | 5% | 5% | 一般 | 全年 | 計量股牽頭開展 | ||
10 | 商品條碼檢查 | 商品條碼規范應用檢查 | 20% | 一般 | 全年 | 標準化認可股牽頭開展 | |||
11 | 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 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重點檢查商標惡意搶注、虛假包過承諾等違法違規商標代理行為) | 20% | 重點 | 4-10月 | 知識產權股牽頭開展聯合抽查 | |||
12 | 地理標識使用情況檢查 |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含地理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 | 30% | 重點 | 4-10月 |
備注:抽查對象為市場主體,均采用信用風險分類等級確定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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