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股室、各市場監管所、局屬各事業單位:
現將《廣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干部因私出國(境)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廣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
干部因私出國(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管理,落實中央關于加強黨政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的規定,根據中共廣水市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市管干部因私出國(境)事項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私”是指職工個人探親、訪友、留學、旅游、就醫及其他非公務活動。
第三條 市局黨委統籌管理干部職工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人事股為因私事出國(境)對口管理部門,承擔市局干部職工因私事出國(境)審批和登記備案工作的受理、協調和上報工作。市管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由市委組織部審批,一般干部由市局黨委審批。
第四條 對涉及管理人、財、物,涉密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的領導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干部,要從嚴把關,發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的人員,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一律不得批準其出國(境)。市管干部因私出國(境)前需經市紀委進行有無違紀立案線索或者正在接受違紀調查核查。
第五條 因私事出國(境)堅持證件和事項同時審批,不單獨審批辦理證件。在職干部職工因私出國(境)旅游事項一般不予審批。
第六條 因私事出國(境)實行一事一報,不得擅自更改已報批所到國家、地區和行程以及擅自延長在外停留時間。
第七條 因私事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的所有費用(包含醫療費)自理,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報銷或者變相處理因私費用。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八條 申辦因私事出國(境)證件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人員申辦證件時,須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市局出具的意見函。
第九條 因私事出國(境)登記備案人員范圍為:市局全體在職工作人員,退休副科級以上干部,2019年以來退休一般干部。
第十條 登記備案的內容主要包括人員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務(職級)、戶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條 登記備案人員名單由人事股負責匯總,向廣水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備,同時將備案人員信息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因私事出國(境)的人員,在辦理出國(境)手續時,須向人事股報送以下材料:個人因私事出國(境)申請,《領導干部因私事出國(境)審批表》《領導干部按期上交因私出國(境)證件承諾書》《市管干部因私出國(境)保密備案表》、市管干部紀委核查證明。出國(境)探親的,須提交國(境)外親屬的邀請信(函)及其所在國家(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說明邀請人的身份、住址、職業、聯系方式以及與被邀請人的關系等。一般干部參照領導干部審批。其他原因申請出國(境)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提交的材料必須內容詳實、格式規范、字跡清楚,要注明出國(境)具體時間、境外停留時間、所赴國家(地區)、出行目的等。
第十三條 申請因私事出國(境)人員需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職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一般干部由市局黨委審批,一般提前5個工作日提交申請材料,市管干部經市局黨委審批同意后報市委組織部審批,一般提前3個月申報。
(二)離退休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比照在職人員辦理。
第十四條 經審批同意后,人事股方可發放集中收繳保存的相關證件。申請人一般距出國(境)前5個工作日領取相關證件,回國后5個工作日交還證件集中保管。
第十五條 申請因私事出國(境)的在職人員,除應辦理以上手續外,還應按照請假休假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請假銷假手續。
第四章 證件管理
第十六條 人事股負責辦理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證件的集中保管工作,一般干部由人事股直接集中保管,市管干部證件經由人事股上交市委組織部保管。
第十七條 集中保管的因私事出國(境)證件包括個人護照、赴港澳通行證和赴臺灣通行證等。
第十八條 登記備案人員回國(境)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向人事股送交因私出國(境)證件;因故未按時出國(境)的,應書面向人事股或市委組織部說明情況,取消行程的,應將已申領的出國(境)證件于5個工作日內送交人事股或市委組織部集中保管。
第十九條 職工因私出國(境)原則上一年審批一次,特殊情況再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的,須按本規定第十三條報批,經審批同意后,出國(境)人員方可領取因私事出國(境)證件。
第二十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送交因私出國(境)證件的,人事股發函催交,5個工作日內,仍不送交的,由人事股會同機關紀委等部門進行誡勉談話;誡勉談話后5個工作日內仍不送交證件,情節嚴重的,予以組織處理或移交紀檢部門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在職干部職工不得在國(境)外辦理退休或辭職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外國長期居留證、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第二十二條 在職干部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出國(境)定居的,要及時報告局黨委,并向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因私事出國(境)人員出國(境)前,由所在股室對其進行外事紀律和安全保密教育。在國(境)外要維護國家尊嚴和形象,遵守外事紀律,保守黨和國家秘密。
第二十四條 人事股要加強對因私事出國(境)人員的審批把關。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國(境)或逾期未歸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6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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