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行政執法職權類型 | 執法依據 | 承辦機構 | 執法范圍 | 備注 |
1 | 對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主席令第31號) 第四十四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2006年8月23日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的;(三)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五)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農業普查對象有本條第一款第(一)、(四)項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18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702號) 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規】《全國人口普查條例》(2010年5月12日國務院令第576號) 第三十六條 人口普查對象拒絕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人口普查對象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開展人口普查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 廣水市統計局統計法規股 | 廣水市 | |
2 | 對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主席令第31號) 第四十五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廣水市統計局統計法規股 | 廣水市 | |
3 | 對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規章】《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統計局令第19號)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報。對非經營活動中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還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發生上述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廣水市統計局統計法規股 | 廣水市 | |
4 | 統計工作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主席令第31號) 第三十六條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規章】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2019年國家統計局令第28號) 第三條 省級及市級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在所屬統計局或者國家調查隊領導下,具體負責指導監督本地區、本系統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對本地區、本系統統計法執行情況的檢查和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縣級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或者執法檢查人員在所屬統計局或者國家調查隊領導下,依據法定分工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 廣水市統計局統計法規股 | 廣水市 | |
5 | 對經濟普查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法規】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18年8月11日國務院令第702號) 第三十四條 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各級經濟普查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 廣水市普查中心 | 廣水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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