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檢查、監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實施。
(二)執行國家和省統計局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制定完成各項基本統計工作任務的方案;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全市統計標準;審定部門統計標準、統計調查計劃、調查方案以及頒發的統計調查表。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組織、領導、協調全市城市、農村、企業社會經濟調查以及各項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市基本統計資料,并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科技進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向市委、市政府提供統計咨詢;檢查、審定、管理、出版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建立全市統計數據庫;開展社會經濟咨詢服務工作和統計調查工作;發展統計信息產業。
(六)指導鎮、辦、開發區和市直各部門統計業務工作。
(七)負責組織全市統計人員的培訓和統計知識更新培訓。
(九)組織、宣傳、指導全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工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湖北省統計管理條例》;檢查、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的實施,查處統計違法案件;運用法律手段維護統計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保障各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負責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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