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單位:廣水市應急管理局(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朱烈芳
被委托單位:廣水市應急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張軍
甲方是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具有安全生產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法定職權。乙方是經廣水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設立的縣級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類事業法人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受委托組織條件。鑒于機構改革職能職責調整等實際,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實施,經研究,甲、乙雙方簽訂本委托書。
一、委托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
(三)《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1號)
(四)《安全生產執法程序規定》(安監總政法〔2016〕72號)
(五)《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監督辦法》(安監總政法〔2018〕34號)
(六)《廣水市應急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廣委辦發〔2019〕56號)
(七)《廣水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市安全生產監督執法機構設置及編制核定的批復》(廣市編發〔2007〕102號)
(八)《應急系統獎勵暫行規定》(應急〔2020〕88號)
二、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名義,在甲方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獎勵。
三、委托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名義,在甲方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行使以下具體權限:
(一)行政檢查。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采取現場處理措施(不含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處罰。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乙方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委托處罰相關規定。
對于檢查中發現超出委托權限的事項,乙方應調查收集證據并提請甲方依法實施。對于不屬于甲方法定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經甲方同意后由乙方以甲方名義移交有關部門。
(三)行政獎勵。對全國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地震機構、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應急管理部門、機構)及其所屬單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安全生產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以及參加應急搶險救援救災任務的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3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委托期限屆滿時,甲方根據委托事項的實施情況可繼續委托。
五、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監督指導乙方實施受委托事項;
2.根據委托事項實施情況決定繼續委托或解除委托并進行公告;
3.對乙方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
4.為乙方行政執法人員申辦行政執法證。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以甲方的名義實施受委托事項;
2.不得將受委托事項再委托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3.加強機制、人員、裝備等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確保持續符合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的條件;
4.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開展行政執法,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六、法律責任
(一)甲方對乙方實施受委托事項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乙方實施受委托事項過程中行政相對人需要聽證的,或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乙方負責聽證、復議、訴訟相關準備工作;
(三)鑒于乙方現有財務管理模式,因乙方行為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失而需要國家賠償的,賠償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委托期間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機構職能職責等發生變化的,按新的規定要求執行;
(五)本委托書未盡事宜,由甲方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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