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廣水市太平利民液化氣站
住??址:廣水市太平鎮七里沖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381MA****LR1B
經營者:劉*明電話:137****9831
本機關于2026年4月9日對你(單位)涉嫌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單位)于2026年4月7日,實施了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的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本案調查(詢問)影像資料、筆錄等資料和其他書證予以佐證證實。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七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之規定,屬于燃氣經營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已于2026年5月19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住建先告字〔2026〕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廣住建聽告字〔2026〕4號),明確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的法定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機關陳述、申辯意見,亦未申請聽證,視作自愿放棄上述法定權利。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參照《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號裁量第二款:“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之裁量標準,結合本案違法事實、情節及危害程度,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對廣水市太平利民液化氣站罰款伍仟元整(¥5000.0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機關出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足額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款單位:湖北省非稅收入待解繳戶
賬????號:隨機繳款賬號(繳款碼)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廣水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你(單位)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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