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保證燃氣平穩供應,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55009-2021》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及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燃氣設施
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及控制范圍
(一)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范圍
1、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0.5m范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1.5m范圍內的區域;
3、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5.0m范圍內的區域;
4、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由燃氣運營單位與河道、航道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確定。
(二)燃氣管道設施的最小控制范圍
1、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0.5m—5.0m范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1.5m—15.0m范圍內的區域;
3、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5.0m—50.0m范圍內的區域。
三、國家和湖北省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一)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1、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2、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3、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4、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二)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三)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四)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或在埋地低壓、中壓管道為管壁外緣兩側5米范圍內;埋地次高壓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為管壁外緣兩側15米范圍內;埋地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50米范圍內等區域從事打樁、建設建(構)筑物、深基坑開挖等易造成地面明顯沉降或明顯震動行為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查明施工區域內燃氣設施的相關資料。同時,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應急預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的,按《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予以處置;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廣水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