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政策、規定及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全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政策性住房產權變更的管理;承擔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全市房產市場的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審查和實施情況的監督;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管理;負責城區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
(四)指導全市房產物業服務的管理工作;擬訂規范發展物業服務管理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健全物業服務管理制度,規范物業服務管理行為;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五)指導和推進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發展與戰略研究;擬訂城市建設、城市排水發展規劃、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建設重點項目儲備和前期編研工作;組織編制城市建設重點項目年度工作目標計劃,指導、督促、推進城市建設重點項目的建設;負責城市排水、污水處理、污水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城市防洪排澇和城區防汛工作;負責城市燃氣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
(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推進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工作;負責建設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查、協調、綜合上報工作。
(七)負責全市住房、建設市場和城市設計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設計審查的有關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擬訂市政行業、建筑業、勘察設計業、建設監理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規范建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和建設工程風險管理的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組織和引導市政公用企業、建筑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建設中介服務企業參與市場勞務、技術合作,推進企業發展壯大。
(八)落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城鎮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的抗震設計規范;負責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應用;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定期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九)指導村鎮建設管理;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以及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建設和特色示范鎮創建工作;指導美麗宜居村莊建設工作。
(十)負責城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安全生產的政策、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和參與各類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鑒定和調查處理;擬訂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對建筑市場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筑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實施查處。
(十一)負責全市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管理工作;負責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城鎮節能減排、墻體材料革新和發展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行業產業政策、制度;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和發展散裝水泥;指導和推進重大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項目建設;組織實施重點建設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十二)負責全市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筑保護規劃的編制、評審和報批工作,并監督組織實施;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筑的保護宣傳,發展研究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
(十四)市住建局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1.工程建設參與各方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中介服務等與建筑市場有關的行政處罰權。
2.工程質量、安全及節能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3.房產市場、排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行政處罰權。
4.燃氣行業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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