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切實做好2023-2024年度
全市受災群眾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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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
今年以來,我市部分地區先后發生風雹和洪澇災害,尤其是隨縣6月11日隨縣大范圍風雹災害給受災群眾生產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為切實保障受災群眾今冬明春期間基本生活,現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受災群眾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冬春救助是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防止因災致貧返貧的重要舉措,體現黨和政府對受災群眾的關心關懷。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財政部工作要求,充分認識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壓實責任,提早謀劃,周密部署,扎實推進。要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并積極爭取支持,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投入保障,注重部門協調聯動,加強對基層工作的部署和指導。要按照全國、全省冬春救助工作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科學制定本地冬春救助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責任、時間節點、任務要求和實施步驟,有序有力推進冬春救助工作。
二、嚴格程序,精準確定對象
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要抓緊組織開展冬春需救助對象調查摸底和核定統計,堅持自下而上、程序規范、全面深入、應統盡統的原則,全面準確掌握本地救助需求。需救助對象摸排核定工作要嚴格按照“戶報、村評、鄉審、縣定”的程序進行,確保公平、公正、公開。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下基層,指導鄉村兩級深入受災群眾家中調查核實受災情況和家庭實際困難,嚴格救助范圍,做好評議公示,逐級核定需救助對象和救助類別,準確詳實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覽表》(見附件1),及時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上報,并同步報送資金補助申請(附需救助情況評估報告),其中需救助人員數據等應與系統上報臺賬數據一致。各級上報的需救助人員必須是2023年度已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上報的受災人口,未上報受災人口的縣(市、區)、鄉鎮、村原則上不得上報需救助人口。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要加強督導,結合2022年、2023年救災資金大數據監督檢查反饋問題線索逐一核查,凡是查實的問題線索,不得再次納入需救助對象范圍。
三、明確標準,加強資金管理
要落實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機制,認真履行受災地區政府在災害救助工作中的主體責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優先落實好本級冬春救助資金。中央和省級資金下達后,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商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冬春救助款物統籌總量、分類需救助人數等因素,按照省級相關指導標準要求,明確本地分類救助標準。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要嚴格落實救災款物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要求,確保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無償使用,堅決杜絕截留挪用、發放遲緩或沉淀不用等問題。要暢通資金撥付綠色通道,加快下撥進度,落實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政策,按照已確定的救助對象范圍、分類救助標準,采用“一卡通”社會化方式一次性發放,健全完善告達機制,注明“冬春救助”字樣,并發送打款提示信息;個別特殊群體可根據實際情況健全手續、發放現金;冬春救助資金原則上以貨幣化形式直達到戶,確保春節前冬春救助款物全部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要組織做好冬春救助款物發放情況公示,公示信息包括救助對象姓名、家庭住址、補助金額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
四、突出重點,加大救助力度
要嚴格救助對象范圍,堅持分類救助、重點救助、精準救助,切實把冬春期間基本生活面臨一定困難確需政府給予救助的受災人員納入冬春救助范圍,對因災倒房重建戶必須納入冬春救助范圍,對受災嚴重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和受災的低保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散居孤兒、留守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等特殊群體要優先救助,不得用于與遭受自然災害無關的困難群眾生活救助等。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要加強與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的協調聯動,配合健全完善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推動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困難幫扶等機制的有序銜接,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難且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按政策及時納入相關社會救助和幫扶政策制度安排,讓受災群眾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溫暖。
五、加強監管,確保救助效果
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要加強冬春救助工作的指導督導和績效評估,及時核查本地受災困難人員冬春救助情況,按要求填報績效目標和完成情況,通過系統報送冬春生活已救助情況和《受災人員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一覽表》(見附件2)。要加強冬春救助宣傳引導,及時公布冬春救助政策、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關情況,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增強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等的監督檢查,結合大數據比對問題線索核查整改、專項審計等工作,深入查找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堅決立行立改,健全完善長效機制,嚴肅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冬春救助精準規范、取得實效。
附件:1.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覽表
??????2.受災人員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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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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