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務收入管理制度
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 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 金, “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 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 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鄉會核中心核對賬目,定期 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二)?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 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注明用途并簽字 (蓋章),報經村委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 (蓋 章),定期交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村務 監督委員會負責人簽字 (蓋章),由鄉會核中心會計人員審核記 賬。財務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 體成員監督。
(三)?財務公開制度
應當將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定期逐筆逐項向 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年初 ?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每季度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 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
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一)資產清查制度
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 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二)資產臺賬制度
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 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 ??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實 ??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 ?(人 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 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三)資產承包、租 ??賃、出讓制度
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 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 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同時履行民主程序。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 時歸檔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
(一)資源登記簿制度。
法制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村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二)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
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應當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鄉)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三)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鄉(鄉)農村管理站備案。
(四)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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