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做好監管代理工作,根據《湖北省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和《湖北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范圍:全鎮下轄村、社區的所有資產、資源、資金。
二、機構設立: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中心、農村集體經濟產權交易中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代理記賬服務。具體人員名單如下:
1.楊寨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
主??任:程勝國
副主任:楊??秋
成??員:胡國慶、周??瑜、吳德凡、張鋒銳??????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周瑜兼任辦公室主任,吳德凡、張鋒銳任辦公室副主任,履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負責農村項目審批建設管理工作。
2.楊寨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代理中心
主??任:胡國慶
成??員:張鋒銳、聶雯雯、汪婷婷(第三方代理人員)
監管代理中心根據《楊寨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履行“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工作職責。
3.農村集體經濟產權交易中心
主??任:張鋒銳
成??員:丁赟、張玉婷、聶雯雯??
產權交易中心根據《楊寨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產權交易中心工作職責,協助委員會辦公室開展工作。
三、明確工作職責
(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1.負責領導“三資”監管代理工作及產權交易工作。
2.負責督促“三資”監管代理中心指導村級組織編制村級年度預決算方案。
3.制定村級“三資”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審核村干部報酬、養老保險辦理。
4.每年組織一次村級“三資”的清理核查工作。
5.審批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和資金使用。
6.根據《楊寨鎮農村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村級項目工程。
7.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對違規違紀人員的查處。
8.完成楊寨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涉農管理工作。
(二)“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工作職責
1.代理會計核算。為代理單位設立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監督。
2.加強預決算管理。指導、審核、監督村級年度收支預決算工作。
3.代管資金。審核村級資金收支活動和報賬業務。
4.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及時整理村級會計檔案,分類編號,裝訂成冊,統一保管。
5.協助農村集體經濟產權交易監管。
6.完成委員會交辦的其他業務工作。
(三)農村集體經濟產權交易中心工作職責
1.根據《楊寨鎮農村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組織村級項目工程建設、資產資源交易活動。
2.負責督促完善農村集體工程建設及資產資源交易后的檔案管理。
3.組織交易當事人簽訂、履行交易合同,調解交易糾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交易活動中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
4.協助有關部門對交易活動中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對發現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及時報告。
5.完成委員會交辦的其他業務工作。
四、堅持“四議兩公開”決策村集體重大事項
涉及農村集體“三資”的下列事項,應由村黨支部會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做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1.年度財務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及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2.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進行發包、出租、轉讓、變賣和報廢處理;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和工程項目建設;
4.農村集體債權和應收款項的核銷;
5.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進行抵押、擔保;
6.其他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五、嚴格監督管理
1.嚴格報賬員管理。村級報賬員要報經“三資”管理監督委員會同意后上崗。報賬員要按規范程序手續報賬。各村(社區)備用金額度一次不超過5000元。
2.嚴格收支管理。(1)村級所有收入,必須及時進入“三資”監管代理中心專用賬戶,不得坐收坐支。(2)村級所有支出,要按年初預算進行,監管代理中心審批后方可入賬。
3.嚴格債權債務管理。村級要嚴格執行預算方案,不合理的項目,監管代理中心可以調整或刪減,同時每年度對債權債務明細賬核實清理。不得舉債進行工程建設和發放人員工資報酬。
4.嚴格財務監督。農村集體“三資”核查工作實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評議、全年一公示”制度。村財務收支和資產、資源明細情況要在村財務公開欄內進行公示,接受村民監督。
5.嚴重違紀違法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級及以上紀檢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無據收支或者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2)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屬于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
(3)無政策依據發放人員待遇、報酬,或未履行規定審批手續、審核程序亂開支的;
(4)違規處置“三資”,或擅自使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5)在集體資金使用、工程項目建設及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等經營活動中違規操作;
(6)阻撓、干擾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濟審計和監督檢查;
(7)侵占、截留、挪用、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
(8)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產權交易和委托代理服務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其他未盡事宜由楊寨鎮負責解釋。
楊寨鎮黨政綜合辦公室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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