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據
2019年1月2日《水利部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指出,“各地要在2019年6月底前全面落實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門的行業監管責任、供水單位的運行管理責任‘三個責任’,2019年12月底前健全完善縣級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運行管理辦法和運行管理經費‘三項制度’。 為確保我市農村供水管理工作落實到位,實現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長受益,結合我市實際,依據《水利部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湖北省農村供水管理細則》,制定《廣水市農村供水管理細則》
二、主要內容
《廣水市農村供水管理細則》共四十二條,包括工程管理,水源與水質管理,供水管理,水價核定和水費計收,獎懲,附則等。
(一)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的規劃、建設、生產、經營、管理和使用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二)管理責任
一是廣水市人民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負總責,各鎮辦人民政府、工業基地管委會對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的運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二是市財政、發改、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水利湖泊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主動做好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是各鎮辦、工業基地管委會對轄區內飲水安全承擔“屬地管理”責任,統籌負責所轄范圍內農村飲水安全的組織領導、制度保障、管理機構及運行機制的具體落實,做好糾紛調處、維護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活動及破壞行為,監督供水管理站運行管理,組織驗收維修工程,制定轄區內供水應急預案。
(三)明晰產權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管理”和“以水養水、節約用水,有償使用、適當補助”的原則,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實行分級管理,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歸國家所有,分散式供水工程,歸受益人所有;由集體籌資籌勞建設的供水工程,歸集體所有;由個人(企業)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歸投資者所有;由政府、集體、個人(企業)共同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按出資比例由政府、集體、個人(企業)共同所有。
(五)管理模式
所有權人可以按照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以下簡稱供水單位)。所有權人與供水單位應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政府投資或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農村供水工程經營權轉讓,應通過招投標或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并報市水利和湖泊局備案。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農村供水工程經營權轉讓收入,只能用于相應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和管理維護。
(六)水價制度
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結合的兩部制水價的,供水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對農村用戶生活用水規定月基本用水量,報市發改局和市水利和湖泊局批準后執行。農村居民月基本用水標準,應當根據當地農村居民基本安全飲水量核定。月用水量達不到基本用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收費。城市供水系統向農村延伸供水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對農村供水直接抄表到戶,并給予農村用水戶一定優惠。
(七)水費收繳和使用管理
用水戶均要安裝水表,按量付費。用水戶在接到供水收費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單位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
水費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員工資等項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水費。
三、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細則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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