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展船舶防污染監督檢查,每季度組織1次船舶防污染檢查。
二、對轄區在冊船舶進行日常檢查,重點對船舶、船員證書、文書等證書、證件每季度檢查1次,檢查證書是否配備齊全,有無過期現象,船員配備等情況。
三、每月進行一次船舶逃避海事監管進出港登記報告。
四、針對水運企業每季度檢查1次。
五、對渡口、渡船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每季度不少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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