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5月14日抽自廣水市農仁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海南小臺芒,抽樣單編號為SBJ25421300484237014,經檢驗,吡唑醚菌酯和戊唑醇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廣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8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編號:A2250025421118006C),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23日將《檢驗結果告知書》(編號:廣市監檢鑒結〔2025〕047號)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復檢期限內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經核查,該批次小臺芒共購進15公斤,進價為6.66元/公斤,銷售價為13.6元/公斤,貨值金額204元,至案發時已全部銷售。
廣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督促其整改,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04元,并處罰款5000元,罰沒款共計5204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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