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行為類別:行政處罰
案例名稱:某醫院未依法申請取得備案擅自開展義診活動案。
基本案情:本機關根據群眾線索依法查明某醫院在未依法申請取得備案的情況下,于2023年4月10日擅自到某社區開展義診活動。
處理結果:警告、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法律詮釋:《衛生部關于組織義診活動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衛醫發﹝2001﹞365號)第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義診活動的備案、審?查、監督和管理。義診組織單位原則上應組織本地區的醫務人員在本地區范圍內舉行義診,在開展義診活動前15日到義診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需跨縣(區)、市(地、州)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義診時,組織單位應在開展義診活動前15-30日分別向其所在地和義診所在地相應的縣(區)、市(地、州)、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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