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鄂廣林罰決字〔2026〕第117號
????被處罰人姓名:馮*勇????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2222********06936 ???工作單位:??無
現住址: 湖北省廣水市吳店鎮?
經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8月期間,在廣水市郝店鎮張崗村張家茂的鐘家灣對面山場,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林木,經廣水市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技術人員現場勘查結論:綜合現場勘測與測算數據,確認本次采伐情況如下:采伐總株數:421株;采伐總蓄積量17.92立方米;采伐木材材積:10.75立方米,按照夏季雜木容重表測算重量為12.9噸。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為證,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濫伐林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結合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湖北省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指導標準(2023年修訂)》的通知【鄂林規范〔2023〕79號】第57項文件要求:“濫伐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6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300株以上的,違法程度嚴重,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三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五倍的罰款”。本機關決定對你處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馮*勇于2027年3月31日前補種濫伐株數三倍的樹木1263株;
2.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五倍的罰款,共計16125元(按當時雜樹市場價250元/噸核算)。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指定賬戶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水市林業局
2026年6月4日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廣水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