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農(飼料)罰〔2026〕7號
當事人:熊*友 ?????性別:男 ????民族:漢族
出生日期:1973-02-13 ????聯系電話:137****5683
公民身份號碼:42098319730213****
住所:湖北省廣水市蔡河鎮六合村彭家崗
當事人經營的飼料超過保質期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26年4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執法人員到廣水市蔡河鎮**飼料經銷部簽訂責任狀、承諾書以及清理飼料產品購銷臺賬時現場發現,該經銷部內存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飼料共計12袋,其中3包是湖北丹*仕飼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日生產的“后備母豬復合預混合飼料”,規格為20KG/袋,保質期180天,應于2026年3月1日超過保質期,另外9包是華北正*農牧(香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生產的“5%肉雞復合預混合飼料”,規格為25KG/袋,保質期為6個月,應于2024年9月26日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立即對這12袋超過保質期的飼料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就地封存),并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
2026年4月30日,經本機關負責人依法同意立案查處。
2026年4月30日,當事人前來本機關配合調查,并制作了一份詢問筆錄,筆錄中,當事人承認,2025年9月10日購進10袋湖北丹*仕飼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日生產的“后備母豬復合預混合飼料”,在2025年9月11日那天銷售了7袋(單價150元/袋,共計銷售款1050元),剩余3袋一直擺放在店內。2024年3月27日購進3噸共120袋華北正*農牧(香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生產的“5%肉雞復合預混合飼料”,2024年9月份以前銷售了111袋(單價90元/袋,共計銷售款9990元),剩余的9袋于后期購進飼料時被搬運工堆放在新購進的飼料下面,導致沒有在保質期內及時進行銷售。
2026年4月30日,本機關下達了《廣水市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廣農(飼料)責改〔2026〕1號)。經過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對當事人(**飼料經銷部)經營的超過保質期的飼料予以沒收并集中銷毀處理。
2026年5月12日,當事人來到廣水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辦公室,向執法人員提供了當事人于2026年5月9日辦理的《營業執照》和《湖北丹*仕飼料有限公司送貨單》、《華北正*(河南)農牧有限公司供貨單》。
2026年5月20日,執法人員到廣水市**飼料經銷部進行責令改正情況檢查,未發現店內存放超過保質期的飼料產品,所有產品堆放整齊,底部使用木板隔離堆放。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暫未發現違法行為,該飼料經銷部按照《廣水市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廣農(飼料)責改〔2026〕1號)的要求,已全部改正到位。
經查:2026年4月24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的**飼料經銷部店鋪內檢查時發現了3包湖北丹*仕飼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日生產的“后備母豬復合預混合飼料”,規格為20KG/袋,保質期180天,應于2026年3月1日超過保質期,9包華北正*農牧(香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生產的“5%肉雞復合預混合飼料”,規格為25KG/袋,保質期為6個月,應于2024年9月26日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經營的飼料在超過保質期后未進行銷售,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現場檢查筆錄》1份,《廣水市農業農村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飼料超過保質期的事實。
證據二:《廣水市農業農村局詢問筆錄》1份,《證據提取單》(現場檢查照片)5份,《證據提取單》(身份證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飼料超過保質期的事實。
證據三:《廣水市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廣水市農業農村局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1份,《證據提取單》(現場照片)1份,證明執法機關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飼料作出處理決定。
證據四:《廣水市農業農村局詢問筆錄》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據提取單》(湖北丹*仕飼料有限公司送貨單)、(華北正*(河南)農牧有限公司供貨單)1份,證明當事人補充證據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飼料購進事實。
證據五:《廣水市農業農村局現場檢查筆錄》1份,責令改正現場檢查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改正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飼料的情況。
以上證據獲取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且相互印證,證明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在收到本機關下達《廣水市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廣農(飼料)責改〔2026〕1號)后,積極改正了經營的飼料超過保質期的違法行為,并且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飼料未銷售給畜禽養殖企業,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經執法人員查閱本機關兩年內行政處罰案件記錄,當事人于兩年內無行政處罰記錄信息,屬于初次違法。經調查,該飼料產品在超過保質期后,雖未進行銷售,但仍擺放在店鋪內供消費者購買,沒有及時進行下架及銷毀,依然存在潛在的危害。當事人經營的飼料超過保質期的行為,不符合《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第十五條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罰情形。
本機關于2026年6月1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廣水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農(飼料)罰告聽〔2026〕7號),告知了擬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和時限。當事人當場簽收,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也未向本機關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視為其放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經營的飼料超過保質期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相應的幅度范圍內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并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數額和最高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應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中間值,從重處罰應高于中間值”和《湖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基準<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序號113,情節與危害后果第一項“初次違法的”,處罰幅度第一項“并處2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機關責令熊*友停止經營的飼料超過保質期的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飼料產品:“后備母豬復合預混合飼料”3包(共計60KG)和“5%肉雞復合預混合飼料”9包(共計225KG);
2、罰款3250元。
上述罰沒款共計325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水市支行(賬號:07061-103050111,地址:廣水市應山辦事處西門農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水市農業農村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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