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單位 | 廣水市民政局 | 解讀類型 | 部門解讀 |
|---|---|---|---|
| 解讀方式 | 文字方式 | 發布日期 | 2017-01-13 |
| 主題詞 | 信息來源 | 廣水市民政局 | |
| 編輯 | 廣水市人民政府 | 審核 | 廣水孔云云 |
一、出臺辦法的背景依據、目的意義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號)、《湖北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試行)》(鄂政辦發【2014】66號)、《隨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隨政辦發【2016】年15號精神,為準確確定社會救助對象或家庭,有效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必須對申請社會救助的居民個人或者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為規范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需要制定此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相關部門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制度時,對提出申請的居民個人或者家庭,委托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以及出具書面報告的活動。已享受本市社會救助項目的個人或家庭,因復審需要對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適用本辦法。
三、堅持原則
核對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主管部門
廣水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
五、核對機構
廣水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具體工作。
六、核對平臺
廣水市民政局加強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整合,聯通社會救助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和平臺,為健全社會救助體系提供信息保障。
七、核對委托
市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受理居民個人或者家庭提出的社會救助項目申請后,按照規定需要以其經濟狀況作為參考的,可以委托核對機構進行調查核實。委托部門按照要求,向核對機構提交核對委托書,同時提交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書。
八、核對對象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對象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九、核對內容
核對內容包括核對對象的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凈(純)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可支配收入,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債權等家庭財產和家庭成員戶籍狀況、身份證號,婚姻狀況等身份信息,核對對象的支出與其提供的收入狀況明顯不符的,或者對其經濟狀況有明顯影響的,核對機構可以對相應支出情況進行調查。
十、核對方式
核對機構可以通過信息核對平臺獲得所需要的相關部門數據信息開展工作,并綜合運用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對尚不具備在線比對條件的部門和機構數據信息,通過人工加密U盤或者制作電子表格等形式進行信息比對。
十一、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政府公安部門、稅務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工商部門、公積金管理部門、金融部門、民政部門、住建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等相關部門應向核對機構提供與核對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有關的信息。有關數據信息已集中到省一級的部門向省級核對機構提供數據查詢接口;有關數據信息只集中到市(州)一級的部門向市(州)核對機構提供數據查詢接口;有關數據信息只集中在市一級的部門向市級核對機構提供數據查詢接口。
十二、核對對象的義務
核對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個人或者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虛報。核對對象應當書面授權核對機構并積極配合核對機構依法開展調查工作。
十三、核對機構出具書面報告
核對機構對通過規定途徑獲得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后,出具書面報告,并按時送達委托核對的政府相關部門。
十四、核對時限
核對機構自收到相關部門的核對委托書(含核對對象授權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完成核對工作任務,并向委托核對單位出具核對書面報告;收到相關部門的復核委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任務,并出具復核書面報告。核對對象需要跨縣(市,區)級以上行政區域核對的,可以適當延長完成核對和復核工作時間。
十五、核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
核對機構與其工作人員應在核對程序啟動前簽訂保密協議,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涉及核對對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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