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廣水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管理使用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6月24日 ???????
廣水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和
運行管理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村飲水工程正常運行,充分發揮農村飲水工程效益,根據《湖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所有農村飲水供水工程。
第三條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來源為財政補貼資金、水費收入和上級專項補助資金。
第四條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專項用于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設施維修、設備更新和工程管理,以及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工程緊急搶修的相關費用,不得用于與工程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無關的開支。
第五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后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費用原則上以各供水管理單位自行籌措為主,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給予適當補助,逐步達到“以水養水、良性循環”的目標。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六條市水利和湖泊局會同市財政局及相關單位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籌集、管理、監督、使用等工作。
第七條?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籌集,一是財政補貼資金部分,按我市農村人口每人每年2元計提,納入市財政預算,由市財政部門按年度劃撥至市水利和湖泊局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專戶;二是水廠水費收入部分,從水廠水費收入中按2%計提,由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每年足額繳存到基金專戶。三是其他收入,省、市專項補助資金部分,及農村供水工程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制競標及各類捐贈所得資金中提取的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均列入市級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戶、專賬、專用”。
(一)市級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設專戶管理,由市水利和湖泊局統籌使用,并負責組織實施。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基金管理規范、資金安全。
(二)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結轉積累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人為原因造成工程損壞的,其相關維修費用不得在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中列支,并按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新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的設施、設備、材料等維修養護,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
第十條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申報應符合以下使用條件:
(一)服從主管單位管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農村飲水相關規定,能夠提供符合水質、水量要求的農村供水運行管理單位;
(二)按時上繳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
(三)按規定收取水費和入戶安裝成本費的運行管理單位;
(四)供水成本高、水費收入和入戶安裝成本費收入難以保障正常運行的工程運行管理單位;
(五)對維修養護費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維修養護項目不得使用維修養護基金,對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養護項目,供水管理單位可以申報使用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
滿足以上要求的運行管理單位可以申報使用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使用運行管理基金應由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向市水利和湖泊局申報,經調查核實后審批。
第十一條??申報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前工程管理單位必需提供提留或提取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賬戶記錄憑證。
經審查同意的維修養護項目,維修養護結束并經市水利和湖泊局驗收合格后,市水利和湖泊局憑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使用審批表、維修實施方案、費用開支憑證、竣工驗收表等劃撥資金。
經審查同意對供水成本高、水費收入和入戶安裝成本費收入難以保障正常運行的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市水利和湖泊局憑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使用審批表、管理單位財務報表、費用開支憑證等劃撥資金。
第十二條??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使用采用“分級承擔、分塊負責”的辦法,各工程管理單位原則上首先使用自己累積提留、提取的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及水費中資產折舊部分資金,其余經市水利和湖泊局現場勘查、會商論證后確定補助比例。
(一)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凈水設施、取水泵、加壓泵、減壓閥、配電設備、化驗消毒設備及主管網維修養護由市級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給予適當補助。
(二)上級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按上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對應急突發搶修項目,供水單位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市水利和湖泊局迅速組織人員到現場核實后,先行實施工程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核算,補辦手續。
第十四條??凡按《湖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進行正常管理,裝表計量、按時繳納水費,并足額提留、上繳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連續3個月以上(以本辦法實行之日為準)的農村飲水工程,確需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按規定程序核定報批后,可給予取水、制水設施設備及輸配水管網等維修養護補助。
第十五條??對不能足額從水費中提留和按時足額上繳基金專戶的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不得下撥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因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設備損壞,其相關維修費用不得在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中核報,按“誰損壞、誰維修、誰賠償”的原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新建農村飲水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的設施、設備、材料等維修養護,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維修養護基金。
第十六條農村飲水工程終止承包合同或轉讓經營權的,應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申請,待農村飲水工程各項指標檢測合格,履行完合同各項條款,足額繳存運行管理期間的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后,才能終止承包或轉讓經營權;否則,將依法追繳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農村飲水工程管理單位未按本辦法按期足額繳存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的,市水利和湖泊局應當責令限期繳存;不繳存或不按期足額繳存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的單位不得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市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補助。
第十八條??農村飲水工程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資產管理,規范資金管理。對在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申報、審核、審批和使用過程中弄虛作假、瞞報、騙取、貪污、挪用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水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基金管理使用辦法》(廣政辦發〔201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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