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服務:這是什么事:
駕駛證是依照法律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所需申領的證照,根據公安部制定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證服務:得到什么結果好處:
公民申領和使用駕駛證,可以合法駕駛機動車輛,避免法律風險,確保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切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申請條件: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
2.申請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3.申請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4.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3周歲以下;
5.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63周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22周歲以上,63周歲以下;
7.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在19周歲以上,63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單眼視力障礙,優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且水平視野達到150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雙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于5厘米。單獨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8.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項第5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兩指健全,上肢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項第6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9.年齡在70周歲以上能夠通過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以及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項以外的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十)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未滿十年的;
(十二)三年內有代替他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行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方式: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部隊駐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六)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請。
申請渠道:
一、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審驗
二、廣水市公安交警車駕管業務服務地址及咨詢電話
廣水市公安交警車駕管業務服務地址:廣水市應山辦事處應十大道189號(廣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一樓辦證大廳);
咨詢聯系電話:0722-6281110。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63號):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記分分值
第三章??記分執行
第四章??滿分處理
第五章??記分減免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記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導功能,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第三條??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滿分為12分。記分周期自機動車駕駛人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連續計算,或者自初次取得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之日起累積計算。
第四條??記分達到滿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第五條??在記分達到滿分前,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減免部分記分。
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業務窗口提供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及記分查詢。
第二章??記分分值
第七條??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100%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未達到100%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20%,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到5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50%以上未達到100%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到50%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未達到50%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未達到20%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30%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第三章??記分執行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予以記分。
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處罰前,應當在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告知該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并在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二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記分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一次性處理完畢同一輛機動車的多起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可以處理其駕駛的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再處理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第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累積記分雖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該記分周期內尚未繳納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相應處分應當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章??滿分處理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三十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包括現場學習、網絡學習和自主學習。網絡學習應當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教育平臺進行。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于五天。滿分學習的剩余天數通過自主學習完成。
機動車駕駛人單日連續參加現場學習超過三小時或者參加網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三小時的,按照一天計入累計學習天數。同日既參加現場學習又參加網絡學習的,學習天數不累積計算。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地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并在學習地參加考試。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可以預約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二次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24分未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預約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三次以上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預約參加場地駕駛技能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經滿分學習、考試合格且罰款已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同時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在暫扣期限屆滿后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滿分學習、考試內容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確定。
第五章??記分減免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處理完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后累積記分未滿12分,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并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申請在機動車駕駛人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最高扣減6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記分周期內或者上一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參加滿分教育記錄的;
(二)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的;
(五)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審驗教育時,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記錄的。
第二十七條??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三日內累計滿三十分鐘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1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滿一小時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2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滿一小時為一次,一次扣減1分。
第二十八條??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滿分教育通知書后三十日內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之一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的,相應學習記錄、考試成績無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相應記分扣減記錄,恢復相應記分,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開展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督察審計部門等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開展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當事人對實施處罰和記分提出異議拒不核實,或者經核實屬實但不糾正、整改的;
(二)為未經滿分學習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學習記錄、合格考試成績的;
(三)在滿分考試時,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舞弊的;
(四)為不符合記分扣減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扣減記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的;
(六)弄虛作假,將記分分值高的交通違法行為變更為記分分值低或者不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統記分數據的;
(八)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資料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未嚴格審核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導致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情節嚴重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人予以記分的,應當定期將記分情況通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制定具體的執行標準。
對本辦法規定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期滿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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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服務結果查詢:
廣水市公安交警車駕管業務服務地址:廣水市應山辦事處應十大道189號(廣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一樓辦證大廳);
咨詢聯系電話:0722-6281110。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系列重大決策部署,不斷適應我省道路通車里程、機動車和駕駛人數量、道路交通運輸量持續大幅增長的形勢,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緊緊圍繞減少事故、保護生命,著力構建新形勢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實現新時代、新階段道路交通安全現代治理水平邁上新臺階,為加快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加快建成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創造良好道路交通環境。
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一)壓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
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各地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其他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各地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領導干部道路交通安全“職責清單”和“年度任務清單”制度,定期專題研究、通報、調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充分發揮議事協調、統籌指導和推動落實職能作用,加強風險預警、交辦督辦、整改反饋、考核通報等工作;實行縣域道路交通安全風險等級評估制度,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為有關領導干部實績考評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壓實行業部門監管責任。
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要求,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堅持安全生產“三個必須”,即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靠近誰負責”原則,依法依規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強化協同共治,健全道路交通新模式、新業態法規制度與監管體系,完善跨部門、跨領域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互聯網+”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責任。
(三)壓實企業單位主體責任。
車輛生產銷售、安全檢驗、駕駛人培訓、道路運輸、客貨運場站、道路承建養護等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負責人)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相關部門要強化道路運輸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分級管控,加強企業營運車輛動態監控主體責任督導落實,對嚴重違法違規、發生事故的車輛,嚴格依法追究所屬企業管理責任;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托運清單、妥善包裝以及充裝(裝載)環節“五必查”制度,即查車輛行駛證和營運證,查駕駛人、押運人員有效資質證件,查運輸裝備檢驗合格有效期,查所裝載的危險貨物與運單載明一致性,查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托運、充裝或者裝載運輸,嚴格落實電子運單制度。強化源頭隱患“清零”,落實內部糾錯懲戒機制,提升車輛違法處理率、檢驗率、報廢率、駕駛人審驗率、換證率。督促客運站落實“三不進站、六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無關車輛不進站;超員客車不出站,安全例行檢查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資質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旅客未系好安全帶不出站,切實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三、夯實道路交通安全基礎
(四)嚴格駕駛人安全管理。
1.強化駕駛人培訓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駕駛培訓機構落實培訓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培訓大綱規定進行培訓,加強素質教育特別是安全駕駛、文明行車意識培養,推進駕駛培訓機構規模化、集約化、正規化發展。建立違規培訓責任追究和退出機制,對駕駛培訓機構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系統數據、違規發放培訓結業證書的,依法嚴肅查處。對駕駛培訓機構及教練員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的,依法從重處罰。加強教練員隊伍管理,嚴格考核和退出機制,不斷提高教練員隊伍素質和教學水平。
2.嚴格駕駛人考試質量監管。公安機關要嚴格執行駕駛人考試內容和評判標準,加強考場的日常監督檢查,嚴格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考試發證責任倒查制度,違法問題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推進機動車駕駛人理論考場自建和摩托車科目二考試智能系統評判建設管理工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落實社會考場,不得無償或變相無償使用社會考場。健全完善社會考場退出機制,推行考場資源和考試能力定期評估制度,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求的,應及時向社會公告,對考能嚴重過剩的,引導有序退出。
3.嚴格營運駕駛人安全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加強營運駕駛人聘用審核把關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組織駕駛人開展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準入,督促從事4500千克及以下危貨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要建立營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機制,完善聯合監管機制,對嚴重違法的營運駕駛人,及時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五)加強車輛安全監管。
1.加強車輛生產銷售監管。經信部門要加強車輛產品生產準入和一致性管理,督促生產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對實際生產產品與有關車型公告不符的,責令企業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報請工信部依法撤銷有關產品公告。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管部署,督促認證機構加大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力度,促進認證機構規范認證行為,依法嚴查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的行為,并督促認證機構依法依規對證書作出處理。積極落實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機制,督促生產企業認真執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加大違規生產和銷售電動自行車問題治理力度,完善生產、銷售監管機制。
2.加強重點運輸車輛排查整治。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要建立“兩客一危一貨”等重點運輸車輛營運證和行駛證信息比對核查機制,重點加強對登記使用性質為“兩客一危一貨”但未辦理道路運輸證車輛的執法檢查;強化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安全風險評估,推進加快淘汰57座以上大客車、臥鋪客車、國Ⅲ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等重點車輛。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旅游包車線路管理,嚴禁未經審核持空白旅游包車牌證發車;強化“兩客一危”和重型貨車營運車輛動態監管和違規信息閉環處理機制,依托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平臺,加強通行我省道路的外省營運車輛監測監管。
3.強化機動車檢驗機構監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落實機動車檢驗機構監管責任,督促檢驗機構落實主體責任,增強車檢機構服務能力。提升車輛檢驗服務的規范化便利化水平,優化檢驗服務流程,推行車輛檢驗“交鑰匙工程”。嚴厲打擊不執行國家標準檢驗、替檢、篡改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依法處罰、撤銷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加強道路安全管理。
1.健全道路安全評價制度。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積極參與城鄉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大型項目規劃的論證和評估。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住建、氣象等部門要共同完善公路設計方案安全風險評估和城市道路交通影響評價機制,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和安全管理設備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交通安全設施和安全管理設備不符合有關標準的,不得組織道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公安機關實地查看存在安全隱患的,不得通車運行。
2.加強道路隱患動態排查治理。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氣象、住建等部門應依職責建立完善危險路段、自然災害、惡劣天氣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風險隱患聯合排查治理機制,結合道路狀況、交通流量、事故特征、環境影響等情況,制定治理標準和方案,明確道路隱患地理位置、治理責任單位、治理任務要求、完成治理時限。省、市、縣三級道路交通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分級分類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開展道路交通設施結構安全復核等工作,隱患治理情況納入年度平安建設考核。各級安委會、綜合交通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要掛牌督辦整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隱患督辦整改情況應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對治理不及時、治理不到位造成較大以上事故的,嚴肅追責問責。
3.深化超限超載治理。優化調整公路超限檢測站(點)布局,深化實施公路超限檢測站路警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機制;推進公路超限檢測站車輛進站電子抓拍系統建設和使用,嚴肅查處“百噸王”、嚴重超限超載等違法違規行為;推進省級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督促納入清單管理的重點貨運源頭企業安裝稱重和視頻監測系統,一并聯網運行,實施嚴重超限超載源頭、運輸企業追溯調查機制,依法依規追究貨運源頭裝載企業、有關監管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加強道路運輸企業管理。
1.規范道路運輸企業準入準營。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經營范圍規范化要求對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范圍進行登記;按照《湖北省進一步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鄂政發〔2021〕30號),將有關企業登記信息推送至交通運輸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辦理或變更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要及時將辦證信息反饋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從事冷藏保鮮運輸輕型貨車的運營管理。
2.完善道路運輸經營主體協同管理機制。交通運輸部門要核實比對市場監管部門推送或共享的道路運輸企業及經營范圍等信息,對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6個月內未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及時反饋至同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取消道路運輸經營項目、營業執照被吊銷的企業,依法注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推動清理掛靠貨運車輛工作,督促企業落實掛靠經營安全監管主體責任。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兩客一危”企業等重點領域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
3.完善非法營運執法協作機制。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執法協作機制,推廣危險化學品安全信息碼與電子運單融合,定期開展經營主體排查整治,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以及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的,依法從嚴處理。要會同公安機關加強涉嫌非法營運車輛的路檢路查,對涉及外省籍車輛的,及時抄告車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加強安全監管。
四、構建道路交通“大安全”格局
(八)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合力。
要深化道路安全監管部門協同共治,落實“研、交、辦、督、結”工作閉環,即聚焦風險研、分級分類交、強化支撐辦、上下同步督、以利再戰結。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要落實“發生一起事故,殲滅一類(批)隱患,完善一類(批)制度”的工作機制,深入推進公路安全設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細化提升行動,深化“四好農村路”建設,全面推廣縣、鄉、村三級農村道路“路長制”,充分融合“兩站兩員”(鄉鎮交通管理工作站、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鄉鎮交通安全員、農村交通安全勸導員)、警保郵合作等農村交通安全管理資源。加大農村地區校車服務供給,因地制宜發展專用校車、定制公交等交通出行方式。鼓勵行業協會、工會組織依法設立營運車輛駕駛員公益基金和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九)建立道路交通運輸誠信體系。
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道路運輸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將誠信考核結果與客運線路招投標、運力投放以及保險費率、銀行信貸等掛鉤,不斷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公安機關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查證核實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報同級紀委監委。
(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公安、交通運輸、教育、司法、應急管理等部門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長效機制,以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為載體,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將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納入普法內容,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內容納入中小學課程,建設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倡導守法規、知禮讓、講文明的新時代交通風尚。將交通文明作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創建的重要內容,融入弘揚文明新風行動,組織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創新宣傳勸導志愿服務,大力推動旅游客車安全帶使用工作,開展“美麗鄉村行”“交通安全大篷車”巡回宣傳,讓道路交通安全走進千家萬戶,讓文明交通在全社會蔚然成風。
(十一)完善道路交通應急救援機制。
建立完善公安、交通運輸、住建、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金融監管等部門合作的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和救援體系,建立“一路多方”長效工作機制。建立道路交通應急資源庫,實現跨部門信息數據實時共享傳遞和交通應急管理一張圖。做實交通事故救援救治保障基礎,加強道路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實施事故救援救治網點建設工程,完善交通事故傷員救援救治網絡,落實省、市、縣三級救援救治專家庫和專業培訓等資源保障。強化救援救治力量專業培訓,開展“空-地”應急救援演練,建立并完善“警-路-醫-消”聯動交通事故應急響應模式,前移醫學救援關口,提升院前醫療急救能力和“黃金1小時”聯動處置救治效率,壓實高速公路屬地應急救援責任。
(十二)嚴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
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完善交通安全責任清單,建立完善黨政領導赴交通事故現場工作機制,壓實黨政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事發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對不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事發地公安機關聯合有關部門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開展事故調查,倒查問責,將結果向社會公開,倒逼有關單位認真履職。發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6個月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推行以安全隱患治理和明責擔責問責為核心的“六類事故”“五個一”機制。“六類事故”即亡人事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多人受傷事故、重點車輛事故、事故多發路段事故、其他有影響事故等六類事故。“五個一”即一份調查分析報告、一份隱患整改清單、一份倒查問責建議、一份重點督辦任務、一份監管回溯檔案工作機制,發揮事故預防全流程閉環實效。
五、強化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十三)加強組織保障。
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總結報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每年底,按照省安委會有關要求,省級綜合交通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檢查結果報省安委會。
(十四)加強隊伍保障。
市、州、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保障機制,確保管理力量配備與道路交通發展形勢相匹配。承擔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職責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進一步改善一線民輔警執勤執法條件,加強執法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多渠道開展重點崗位培訓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五)加強科技保障。
建設省域道路安全監管數據資源中心,匯聚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數據,融合“雪亮工程”“天網工程”視頻資源、高速ETC、交通感知網、車聯網、保險、養護、氣象等數據資源,強化聯網應用、共享共用。整合96122和12122報警服務平臺資源,積極推進高速公路收費站等“三道防線”點位、惡劣天氣高影響路段及上下游區域、大型橋梁、長隧道入口、主干國省道和農村地區等重要點位監控裝置補建,運用道路交通監控信息化運維管理模塊,強化路面監測感知能力。實施道路運輸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對“兩客一危”道路運輸企業和駕駛員進行安全風險動態評價,并賦予紅橙黃綠安全碼精準管控。
(十六)加強經費保障。
完善地方、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的道路交通安全長效投入機制,不斷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資金保障來源,推動完善有關財政、金融支持政策,強化政府投資對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按規定統籌做好交通管理各項經費財政預算保障。省、市、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積極創造條件,高速公路建設經營單位要依法依規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執勤執法營房,服務區警務執法站等配套設施建設。
(十七)加強法治保障。
推動修訂《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前后應增加標點符號〉辦法》,推進電動自行車管理省級層面立法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出臺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研究智能網聯汽車運行管理、通行規則、事故責任認定等政策法規,應對交通新業態快速發展帶來的管理問題。充分發揮法律制度的預防性、懲戒性作用,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加大對安全隱患突出企業和有關責任人的懲處力度。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見》(鄂政辦發〔2010〕23號)同時廢止。
駕駛證業務知識問答:
身份證明是指什么?
答: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部隊駐地住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4.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機關核發的五年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5.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停居留期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停留、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或者是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考試預約中各科目考試次數如何規定?
答: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后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分別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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