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農罰〔2024〕22號
當事人:黃*明,男,漢族,****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證件號碼421381********521X,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廣水市,住湖北省廣水市**鎮獅子崗村****。
當事人違反禁漁區的規定進行捕撈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2024年6月25日19時02分,執法人員在禁漁區府河支流徐家河水域銀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廣水市長嶺鎮日光村草棚子灣水域)巡邏時,發現當事人黃*明涉嫌違反禁漁區的規定進行捕撈。
2024年6月27日,經本機關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證屬實,2024年6月25日19時02分,當事人黃*明在明知府河支流徐家河水域銀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廣水市長嶺鎮日光村草棚子灣水域)屬于禁漁區的情況下,使用刺網從事捕撈作業,捕獲的漁獲物為白魚0.1千克。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詢問筆錄1份;2、現場照片6張;3、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1份。
以上證據獲取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且相互印證,證明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本機關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農罰告〔2024〕22號],告知了擬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時限。當事人黃存明當場簽收,表示放棄陳述申辯。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也未向本機關陳述申辯,視為其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違反禁漁區的規定進行捕撈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在內陸水域,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在海洋水域,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和《湖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序號139“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初次違法或漁獲物5公斤以下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沒收捕撈工具(刺網2條、下水褲1件、白色桶1個)及漁獲物白魚0.1千克;?
二、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水支行營業部(賬號:790201040001438)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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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水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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