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審計業務管理,規范審計權力運行,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湖北省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制度(試行)》等規定,結合廣水市審計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審計業務會議,是指在作出審計結果類文書之前進行集體研究審定的會議。審計業務會議主要審定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移送事項、審慎評判事項等。
第三條本局所有審計項目原則上均應當通過審計業務會議進行集體審議和決策。
第四條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業務會議參加人員為相關分管領導、業務股室負責人、審計組全體成員、法規審理股負責人及相關審理人員等。相關分管領導包括分管該審計項目的領導(其中:多個股室聯合開展審計的,由局黨組指派一名領導具體負責)、分管相關審計業務的領導(如經濟責任、政府投資)、分管法規審理股的領導等。
重大、復雜的審計項目的審計業務會議,除上述參加人員外,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參加。具體包括:
1、本級預算執行審計項目;
2、投資規模5000萬元及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資審計項目,或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下,但情況復雜的審計項目;
3、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4、多個股室參與,組成聯合審計組的審計項目;
5、業務股與法規審理股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審計項目;
6、其他包含重大審計事項(包括容錯糾錯事項)的審計項目。
特殊情況下,經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單位其他相關負責人主持會議并審定。
第五條??審計業務會議由法規審理股提出建議,審計組填寫《提請召開審計業務會議申報表》(見附件),報分管該審計項目的領導批準后,由審計組負責通知相關人員召開。
第六條審計組負責準備會務材料,主要包括:
(一)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等審計結果類文書的代擬稿;
(二)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
(三)審計組對被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的說明;
(四)審理意見書及審理意見采納情況說明書;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審計業務會議的主要議程是:
(一)會議主持人(主要領導或分管該審計項目的領導)宣布會議議題;
(二)審計組組長或主審匯報審計發現問題及初步處理意見,包括被審計對象反饋意見情況,以及審計組擬采納或不采納反饋意見的情況等;
(三)審計組組長或主審匯報擬采納與不采納審理意見的情況;
(四)參會人員發表意見;
(五)主持人(主要領導或分管該審計項目的領導)根據會議討論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形成會議決定。 ?
第八條??審計業務會議對以下內容進行審議:
(一)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審計評價是否恰當,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二)處理處罰的意見和自由裁量的幅度是否恰當;
(三)移送事項的證據是否充分、受移送單位是否正確;
(四)應當決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審計組負責記錄會議情況,并據此編制審計業務會議紀要。對每一條問題的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及依據、定責情況等,均要詳細記錄其討論和決策過程及結果。審計業務會議紀要經審計業務會議主持人(主要領導或分管該審計項目的領導)審簽后,歸入審計項目檔案。
第十條??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業務會議的決定修改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等審計結果類文書,并按程序辦理發文。審計組所在的業務股室負責對審計組的修改情況進行復核和把關。
第十一條 ?審計業務會議參加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紀律,不得泄露會議內容。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廣水市審計局法規審理股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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