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文綜罰字〔2026〕2號
被處罰人姓名:陳某某
身份證號:42098*********2118
住址:湖北省廣水市十里辦事處快活嶺村雙門樓
經依法查明,2026年5月16日,當事人陳某某受同村村民陳某某、萬某某、陳某某3名游客委托,在廣水市明月灣景區為其提供景區帶路、游玩線路規劃、景點介紹、餐飲住宿預訂、全程陪同及安全提醒等導游服務。此次活動產生的總費用2370元由三名游客以現金方式湊齊后,于2026年5月17日返程時統一交給當事人,其中包含當事人為游客代付的餐飲住宿費1170元(有景區消費清單為證),個人實際收取導游服務辛苦費1200元(每人400元)。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你的行為違反了《導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導游執業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導游執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之規定。案發后積極配合本機關調查取證,如實供述違法事實,認錯態度誠懇,并出具《承諾書》明確表示永不再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且違法所得較少,服務對象僅3人,違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領域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序號64)較輕裁量標準。結合其違法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積極配合調查的表現,不予沒收違法所得更能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處罰原則,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本機關經審查認為,本案依法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理由如下:
違法所得僅限于違法行為人實際占有的非法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確立的過罰相當原則要求,處罰的范圍必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本案中,當事人收取的2370元中有1170元已全額支付給明月灣景區用于游客餐飲住宿,當事人未實際獲利,該筆費用不屬于違法所得,依法不予沒收;剩余1200元系當事人無證提供導游服務直接獲得的辛苦費,屬于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如此認定,既體現了“任何人不得因不法獲益”的立法精神,又避免了處罰范圍不當擴大,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二、處罰依據
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之規定,應當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
綜上,本機關綜合考量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當事人陳某某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貳佰元整(1200元);
2.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元),予以公告。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指定賬戶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水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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