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復決字[ 2025]2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劉某某,女,漢族,1957年 12月 31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421381XXXXXXX10020,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廣水市 XXXXX,現住廣水市應山辦事處XXXXXXXX。
被申請人:廣水市公安局,住所地:湖北省廣水市十里辦事處輝盛大道特 1號。
法定代表人:夏定朝,局長,
第三人:陳 XX,女,漢族,19XX年 X 月 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42098XXXXXXXXX8146,住廣水市應山辦事處XXXXXXX。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廣水市公安局2025年3月24日 作出的廣公(應)行罰決字〔2025〕671號行政處罰決定,??于2025 年 3月 3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當日予以受理,經依法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廣水市公安局廣公(應)行罰決字(2025)6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劉 XX2005年購買國際現代城一期住房,并于2006年正式入住。入住時在樓頂安裝了太陽能,
使用約五年后設備損壞,因開發商違規出售了頂層的房屋,頂層住戶加裝門鎖阻礙維修,經多次向物業反映情況未果,最終被迫停用太陽能。2015年本樓棟公共管道破裂導致地下室發生嚴重滲漏,因申請人配偶罹患腦卒中后遺癥、行動不??便需長期居住地下室,但因滲漏及潮濕問題導致無法正常生活,只能自己每天用盆和桶接漏水再往外倒,申請人持續向物業管理部門反映情況但始終未獲解決,故自該年起暫停繳納物業費用。2019年期間,申請人房屋主臥室及衛生間再度出現嚴重滲漏,導致臥室兩面墻體裝飾層大面積脫落、衛生??間終年嘀嗒,影響正常使用。物業對此明確答復稱滲漏屬建設方責任范疇,其無義務亦無專項資金進行維修。
2024年8月9日,法院下判決書判定補交物業費,因兒子常年在外打工,我找到物業要求先解決,一旦解決馬上就交,物業不同意。2025年1月17日,我與兒子外出途徑小區保安亭時,與物業工作人員陳XX,便問她為什么謾罵過我,當時陳 XX態度極其惡劣雙方便爭吵起來,陳 XX隨即拿?起竹掃把擊打我兒子數下直至打出血跡,我便上前阻攔,陳XX轉身持竹掃把來打我,兒子見年近七旬體弱多病的我被他毆打,被迫還擊發生了肢體沖突,毆打過程中陳 XX將我打倒在地面至面部出血,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傷勢被鑒定為輕微傷。(具體情況判決書上有,且物業費目前已全額交付。)
一、物業費用暫緩繳納具有正當事由。
申請人暫停繳納物業費用系因太陽能設備停用、地下室及衛生間持續滲漏等重大物業服務質量問題長期未獲解決所致。需特別指出,在糾紛發生前申請人從未拖欠任何費用,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主體未盡到基本的管理協調及維修義務,片面推諉法定責任,采取消極不作為的工作方式,嚴重損害業主合法權益。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損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沖突事件存在重大事實認定偏差。
本次肢體沖突系陳 XX催繳物業費,而我認為物業公司并沒有履行其維修的義務所以拒交物業費而引起的沖突物業本應是社區安全的維護者,卻成為施暴者,因陳 XX先動手打人,有錯在先并且毆打年近七旬的老人,性質極為惡劣,申請人系為保護自身安全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本事件起因是物業公司說我去房管局投訴他們不履行物業義務因而懷恨在心而采取極端的報復行為,且打架現場有多名物業管理人員扯偏架,處罰結果僅對申請人母子作出行政拘留決定,而不對稱XX采取拘留,存在明顯選擇性執法問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人員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三、行政處罰存在裁量失衡。
針對同類治安案件及現實情形,本案卻對申請人作出5日的處罰,存在明顯處罰過重情形。且申請人在此次事件中始終處于被動防衛狀態,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之情形,依法不應予以處罰。
四、特殊家庭情況需予必要考量。
申請人家庭現面臨嚴重生存困境:配偶因中風殘疾,孫子女尚處求學階段,全家唯一經濟來源仰賴兒子務工收入。同時拘留我及兒子的處罰已實際導致家庭經濟來源中斷,且配偶因中風導致癱瘓無人照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確立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懇請復議機關對特殊家庭情況予以綜合考量。
綜上所述,本人對處罰決定提出異議,請求更改處罰決定:因我年齡近七十歲,在這次糾紛中身心受到極大傷害,身體尚在痊愈中,家中還有中風殘疾的配偶及尚在讀書的孫子需要照顧,所以我申請撤銷對我的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申請時提交的證據材料有: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房屋現狀圖片。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本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我局調查收集了劉 XX、李 XX的陳述和申辯、陳 XX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可證明:李 XX系廣水市應山辦事處 XXXXXX業主,其母劉XX為方便??照顧李XX因有中風史而行動不便的父親李XX,夫妻二人居住于樓下的地下室(10 棟C10 號)。李XX 因住房太陽能維修困難、住房及地下室漏水未得到解決等原因,自 2015年1月1日至案發,未向小區物業公司(廣水市XX 物業有限公司)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在多次向李XX催繳物業費無果后,于 2024年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2024年8月9日,廣水市人民法院判決李XX向物業公司交納2015 年至2023年期間物業費,判決生效后,李 XX仍未交納。2025年年初,廣水 XX物業有限公司員工陳 XX,受公司安排,通過電話向李XX催要物業費,雙方各執一詞,互有口角,后陳XX在小區內與劉XX碰面,二人又因此發生口角爭執。2025年1月17日9時許,李 XX和劉 XX 外出時在小區保安亭處遇見陳 XX,李 XX遂上前指責并謾罵陳 XX,言語間將陳 XX身旁自行車推倒,陳 XX隨即拿起身后掃把擊打李XX,劉XX 見狀上前吆喝并想用抓陳XX頭發的方式阻止陳XX,陳XX轉而持掃把擊打劉XX手部,李 XX 見陳XX 打劉 XX,便上前抓住陳 XX頭發并將陳 XX拖拽至小區大門進口處致使陳XX坐在地上,劉XX 則一手抓著陳 XX頭發,一手持續掌摑陳XX 面部數下,后圍觀人員將李XX和劉XX與陳 XX分開,陳XX則起身用掃把拍擊劉XX,劉 XX還手抓住陳 XX 頭發,與李XX一同將陳XX 甩倒,陳 XX在倒地時將劉XX 帶倒,致使劉 XX倒地并壓在其身上,隨后陳XX還擊抓住劉XX頭發,二人在地上相互抓頭發,撕扯,過程中陳 XX將劉 XX 壓在身下,李XX則被圍觀人員扯開,李 XX掙脫圍觀人員勸解后,上前抓住陳XX頭發,將陳 XX從劉XX身上拖拽至一旁地面后拳擊陳 XX,劉 XX則被圍觀人員從地上拉起,后見陳 XX倒地不起,劉 XX亦倒地。10時許,急救中心人員將陳XX、劉XX送至廣水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
2025年 2 月 6日,應山派出所組織李XX與陳 XX進行
調解,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2月 11日,陳 XX頭部外傷后伴有神經癥狀、頭皮下血腫、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均被鑒定為輕微傷(鄂廣水一醫鑒〔2025〕臨鑒字第55 號)。2月 24日,劉XX面部劃傷 4.0cm以上的傷勢被鑒定為輕微傷(鄂廣水一醫鑒〔2025〕臨鑒字第71號)。
申請人復議申請認為“物業費用暫緩繳納具有正當理由”。經查,2024年 8 月 9日廣水市人民法院判決李XX向物業公司交納2015年 1月 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物業費,判決生效后,李 XX至本案發仍未交納物業費,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過錯在先。
申請人認為“沖突事件存在重大事實認定偏差”“陳XX??先動手打人”,該理由與事實不符,監控視頻顯示李XX先指責、謾罵陳 XX并將陳 XX 身旁自行車推倒。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系為保護自身安全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該理由沒有區分清楚互毆與正當防衛。區分互毆與正當防衛的關鍵在于結合案件事實查明行為人有沒有防衛的意圖。互毆往往缺乏防衛意圖,是以侵害對方為目的,并積極實施了侵害對方的行為。本案中監控視頻顯示在陳XX?被李XX第一次拉扯坐倒在地上,并未還擊的情況下,申請人持續用右手毆打陳XX面部七八下,顯然是主動侵害行為,而不是正當防衛。
二、本案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辦案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我局具有對本轄區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接報該案 后依法進行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履行了立案、詢問、鑒定、傳喚、延長辦案期限、告知等相關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本案查處中為化解矛盾,經辦案單位調解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綜合考量,根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劉XX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我局于 2025年 3 月 24日決定給予劉XX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申請人認為“行政處罰存在裁量失衡”、“存在明顯處罰過重情形”。該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我局調查認定的事實,本案中,2024年 8 月 9日,廣水市人民法院判決李XX向物業公司交納2015年至 2023 年期間物業費,判決生效后,李XX仍未交納。2025 年年初,陳XX 受公司安排催收物業費并無不妥,案件發生系李 XX先指責、謾罵陳XX并將陳 XX身 旁自行車推倒而引起,在陳 XX被李 XX 第一次拉扯坐倒在地上,并未還擊的情況下,申請人持續用右手擊打陳XX面部七八下。?案發后,陳 XX頭部外傷后伴有神經癥狀、頭皮下血腫、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均被鑒定為輕微傷。因此,可以 認定申請人毆打陳XX 致陳 XX輕微傷,而傷情鑒定為輕微傷的為毆打他人的一般情節,同時考慮到劉XX系女性、年齡有67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按照一般情節從輕給予劉XX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實屬過罰相當。
申請人認為“特殊家庭情況需予必要考量”、“申請人家庭現面臨嚴重生存困境”,該理由不是法定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情形,而且在我局對其作出處罰決定前對其進行告知時,其并未提出。事實上我局對劉XX的處罰是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答復人對本案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辦案程序合法。
因此,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廣水市公安局于2025 年 3月??24日作出的廣公(應)行罰決字〔2025〕6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法定答復期限內,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下證據: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3.李XX、劉 XX、陳XX 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4.立案登記表;5.立案告知書;6.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7.李XX、劉XX、陳XX 傳喚證;8.李XX、劉XX、陳XX家屬通知書;9.陳XX 鑒定聘請書;10.陳XX司法鑒定意
見書;11.劉XX 鑒定聘請書;12.劉XX司法鑒定意見書;13.鑒定意見通知書二份;14.李XX、劉XX、陳XX 行政處罰告知筆錄;15.李 XX陳述申辯材料;16.全部被詢問人權利義務告知書;17.李XX 第一次詢問筆錄;18.李XX 第二次詢問筆錄;19.李XX 第三次詢問筆錄;20.劉XX 第一次詢問筆錄;21.劉XX第二次詢問筆錄;22.劉XX第三次詢問筆錄;23.陳 XX第一次詢問筆錄;24.陳XX 第二次詢問筆錄;25.全部證人詢問筆錄;27.治安調解筆錄;28.現場圖片;29.物證圖片;30.調取證據通知書;31.調取證據清單;32.接受證據清單;33.XX物業公司出具的李 XX行兇毆打我公司陳 XX的事實經過;34.民事判決書;35.李XX 提交的證據清單及證據;36.李XX、劉XX、陳XX 呈請傳喚報告書;37.李XX、劉XX呈請行政拘留并罰款報告書;38.陳XX呈請罰款報告書。
本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通知陳XX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三人在行政復議期間提交了書面意見,沒有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人在提交的書面意見中稱:
一、申請人認為其暫緩繳納物業費有正當理由不能成立陳述人系廣水市 XX物業有限公司員工,向申請人催收物業費系履職行為。物業費具有公益性,如果放任部分業主長期拒繳物業費,勢必會導致物業服務質量下降而損害全體業主的利益。同時,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2024)鄂1381民初??3389號生效判決書,判令申請人繳納物業費,以公權力的形式否定了申請人暫緩繳納物業費的正當性。
二、廣水市公安局對案涉事實調查、認定清楚。
廣水市公安局以案涉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證人證言、視頻資料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三、廣水市公安局對被申請人的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裁量得當。
申請人李 XX、劉 XX 共同毆打陳述人并致陳述人輕微傷 的事實客觀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申請人也不屬于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不適用 拘留的情形。至于申請人以其家庭特殊情況,需考慮的理由,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綜上所述,陳述人認為:申請人請求撤銷廣水市公安局作出的廣公(應)行罰決字第671 號、第 69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復議機關應當依法駁回其復議申請,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及陳述人的合法權益。
本機關審理查明:本案申請人劉XX系廣水市應山國際現代城一期業主,第三人陳XX系廣水市應山國際現代城一期小區廣水市 XX物業有限公司員工。申請人劉XX 為方便照顧因有中風史而行動不便的配偶李XX,夫妻二人居住于樓下的地下室(10棟C10號)。申請人因住房太陽能維修困難、住房及地下室漏水未得到解決等原因,自 2015年1月1日至案發,未向所在小區廣水市XX物業有限公司交納物業費,廣水市XX物業有限公司在多次向申請人催繳物業費無果后,于 2024年向廣水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2024年8月9日,廣水市人民法院判決申請人向廣水市XX物業有限公司交納 2015年至 2023年期間物業費,判決生效后,申請人仍 未交納。2025 年年初,第三人受廣水市 XX物業有限公司安排,通過電話向申請人兒子李XX催要物業費,雙方發生口角,后第三人在小區內與劉XX碰面,二人又因此發生口角爭執。2025年1月17日 9時許,申請人和李 XX外出時在小區保安亭處遇見第三人,李XX遂上前指責并謾罵第三人,言語間將第三人身旁自行車推倒,第三人隨即拿起身后掃把擊打李 XX,申請人見狀上前阻止第三人,第三人轉而持掃把擊打申請人手部,李 XX見第三人打申請人,便上前抓住第三人頭發并將第三人拖拽至小區大門進口處致使第三人坐在地上,申請人則一手抓著第三人頭發,一手持續掌摑第三人面部數下,后圍觀人員將李XX和申請人與第三人分開,第三人則起身用掃把拍擊申請人,申請人還手抓住第三人頭發,與李XX一同將第三人甩倒,第三人在倒地時將申請人帶倒,致使申請人倒地并壓在其身上,隨后第三人還擊抓住申請人頭發,二人在地上相互抓頭發,撕扯,過程中第三人將申請人壓在身下,第三人則被圍觀人員扯開,李 XX掙脫圍觀人員勸解后,上前抓住第三人頭發,將第三人從申請人身上拖拽至一旁地面后拳擊第三人,申請人則被圍觀人員從地上拉起,后見第三人倒地不起,申請人亦倒地。10時許,急救中心人員將第三人、申請人送至廣水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
2025年 1 月 17日,被申請人下轄應山派出所接到廣水市 XX物業有限公司員工李 XX報案后,予以行政案件立案,并告知報案人。后應山派出所民警對案涉當事人、證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到現場進行了現場勘驗,調取了案發現場監控錄像和相關物證。
2025年2月6日,應山派出所組織申請人兒子與第三人進行調解,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2025年2月10日,被申請人聘請廣水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第三人人體損傷程度進行鑒定,2025年 2 月 11日,廣水市第一人民醫 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第三人人體損傷構成輕微傷,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13日收到該司法鑒定意見書。2025年2月19日,被申請人聘請廣水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申請人人體損傷程度進行鑒定,2025年 2月 24日,廣水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申請人人體損傷構成輕微傷,被申請人于2025 年 2月 26日收到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并將鑒定意見書分別送達當事人。2025年 2 月 19日,辦案單位呈報被 申請人延長辦案期限30日。2025年3月24日,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申請人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并于 2025年3月26日送達申請人。2025年 3 月31日,申請人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立案登記表、立案告知書、呈請鑒定報告書、呈請調取證據報告書、呈請延長辦案期限 報告書、呈請詢問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全部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監控視頻、廣水市第一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及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記錄、情況說明及鑒定意見書領取記錄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本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根據現場監控視頻、現場勘驗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當事人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可以證實2025 年 1月 17日上午9時許申請人在廣水市應山國際現代城小區門口與第三人發生沖突的事實,申請人在沖突過程中存在毆打原告的行為。被申請人綜合考量案件的事發經過,結合第三人的傷勢情況,認為申請人毆打第三人的行為不符合情節較輕的情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量幅度適當。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過程中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進行了立案、詢問、鑒??定、傳喚、延長辦案期限、告知、送達等相關程序,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程序合法。
四、關于申請人認為特殊家庭情況需予必要考量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 )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四 )??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五)有立功表現的”。本案中,申請人認為其特殊家庭情況需予必要考量的理由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要求撤銷被申請行政復議處罰決定書的主張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作出被申請行政復議處罰決定書,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量罰適當,程序合法,依法應予以維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廣公(應)行罰決字〔2025〕671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 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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