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政辦發〔201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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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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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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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9日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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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5〕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參保范圍
凡具有我市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本人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二、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長繳多得,多繳多得。
?。ǘ┘w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和資助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最高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 (三)政府補貼。省和本級政府將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200元至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45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繳費補貼由省和本級政府按2∶1負擔。
??? 對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繳費困難群體,本級政府按最低標準100元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三、規范個人賬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老農保賬戶資金、村主職干部財政補助、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或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四、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目前中央確定的月基礎養老金標準為70元,本級政府將根據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適時調整。
??? 對按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在領取待遇時,按照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加發1元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所需資金由本級財政負擔。
?。ǘ﹤€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全部留存地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五、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繼續按月領取,其中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人員,從本辦法實施之月起,享受按繳費年限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2011年7月1日我市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人員,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參保后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在達到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前可進行補繳,中斷期間及補繳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本辦法下發時,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一律不得補繳養老保險費。
六、喪葬補助金
本辦法實施后,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當自參保人員死亡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所在地村委會申報,村委會簽字蓋章后報鄉鎮人社中心審核,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并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其標準按參保人員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10個月確定,所需資金由本級財政負擔。
??? 七、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應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轉出地與轉入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啟動實施時間(含自行試點時間)不同的,從先實施地方轉入后實施地方的,個人賬戶資金和繳費年限均合并計算;從后實施地方轉入先實施地方的,可根據自愿按轉入地實施時間和規定進行補繳,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以及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基金管理與監督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九、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根據參保人數按每人2元的標準足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同時要建立經辦機構與服務人群業務量及工作績效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實現市、鎮(街道)、村(社區)實時聯網。
十、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市政府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并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鎮辦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繳費,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本實施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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