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廣水市畜禽養殖場(小區)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
??2020年6月19日????
??
廣水市畜禽養殖場(小區)建設管理辦法
??
第一條??為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小區)的規劃布置、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其他畜禽養殖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服務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農業農村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全市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
第五條??下列區域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小區)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養殖場(小區):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花山水庫、徐家河水庫、黑洞灣水庫、飛沙河水庫、許家沖水庫、霞家河水庫等六座大中型水庫和高峰寺水庫的一級和二級保護區陸域范圍。
其中,一級保護區陸域范圍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二級保護區陸域范圍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養殖場。
一級保護區陸域范圍為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上500米范圍內,不超過山脊線的陸域。二級保護區陸域范圍為一級保護區外3000米范圍內,不超過山脊線的陸域。
??(二)中華山鳥類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及緩沖區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三潭風景區的核心景區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小區),其他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國家級公益林和天然林保護區域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
(三)應山街道辦事處、十里街道辦事處、廣水街道辦事處、城郊街道辦事處、武勝關鎮等城市規劃區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小區)。不在規劃區內的機關、學校、科研、醫院、療養院、敬老院、其他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其邊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區域范圍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小區)。
禁止養殖區內,不得新建和改擴建畜禽養殖項目,除因教學、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經市政府批準保留并完善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外,其余畜禽養殖場(小區)依法限期關停轉遷。
第六條??下列區域內限制建設畜禽養殖場(小區):
??(一)廣水河、應山河、府河(廣水境內段)主干道河流沿岸兩側500米陸域范圍內區域。
??(二)中華山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邊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圍。三潭風景區的核心景區邊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圍。
(三)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線(鐵路、國道省道公路)用地兩側外延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四)應山街道辦事處、十里街道辦事處、廣水街道辦事處、城郊街道辦事處、武勝關鎮等城市規劃區,以及不在規劃區內的機關、學校、科研、醫院、療養院、敬老院、其他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口集中的社會敏感點所劃定禁止養殖區邊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圍的區域。其他各鎮(辦)的城鎮建成區,以及不在建成區內的機關、學校、科研、醫院、療養院、敬老院、其他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其邊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區域范圍。
(五)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其他區域。
限養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規模,現有和新建的畜禽養殖場應當做到養殖廢棄物全部資源化利用或達到相關排放標準,對限期治理不達標的已建成養殖場,將依法予以關停。
??第七條??市域內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適養區。在適養區內應以區域環境承載力為基礎,合理規劃和布局畜禽養殖行為。適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必須進行污染治理或利用設施配套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必須做到資源化利用。
??第八條??在適養區、限養區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申請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手續,并接受所在地村(社區)、鎮辦及市直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一)在適養區、限養區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所在鎮(辦)備案,各鎮(辦)定期匯總后上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確定和日常管理。
(二)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項目建成試運行后,三個月內完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三)畜禽養殖場必須進行污染治理或利用設施建設,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名錄》的要求辦理相關環保手續,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登記備案。
??(四)新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提出的申請,必須在符合市政府批準的年度畜禽養殖規劃的基礎上,由市農業農村局受理審批,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五)畜禽養殖場所在的村(社區)、鎮辦應當依據本管理辦法,對本轄區范圍內的新建養殖場選址嚴格把關,對養殖經營者日常養殖行為進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反映,依法進行處理。確保畜禽養殖經營者養殖行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畜禽養殖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依據本辦法規范養殖行為,落實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所指畜禽養殖場(小區),是指生豬設計規模≥500頭(年出欄)、肉牛設計規模≥50頭(年出欄)、蛋禽設計規模≥5000只(年存欄)、肉禽設計規模≥10000只(年出欄)的養殖場(小區)。??????????????????????????
??第十ー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廣水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廣政辦發〔2016〕9號)同時廢止。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廣水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