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
《廣水市加快文化和旅游業發展的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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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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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水市加快文化和旅游業發展的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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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廣水市文化和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打造“中華山盟·月光海誓”文旅品牌,繪就“秀美應山、詩畫廣水”,根據隨州市關于加快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的有關文件和《廣水市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廣政發〔2021〕6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
市財政每年設立文化旅游專項資金1000萬元。
二、獎勵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旅游創建經營且稅收解繳關系在本市的企業(包含體育企業)、協會、個人和單位。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但引客入廣的旅行社,也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三、獎勵辦法
(一)文旅項目建設與產業培育獎勵
1.支持文旅項目落戶。新引進投資額超過1億元的市級重點文化旅游項目,參照市招商引資政策工業類項目相關規定辦理,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予以政策支持,并納入市級重點項目。新引進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且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文旅項目,按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額3%的標準給予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支持各類場館建設。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非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民俗文化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體育場館等,并開展文化遺產保護、文化科普、文化交流與展示、全民健身等活動,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3%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扶持高成長性文旅企業。年度內新增投入實施項目提檔升級、設備設施更新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文旅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
4.創優文旅項目供地。新上的創意設計、文旅產品制造、田園綜合體等項目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規定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一年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但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利用廢舊廠房、倉庫等閑置資源改建成文旅場館的,經市文化和旅游局認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后,可采取租賃方式,在不改變工業用地性質的情況下實施改造。
5.支持各類品牌創建。新評定為5A、4A、3A級的景區,分別一次性獎勵投資者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的,分別一次性獎勵投資者60萬元(省級30萬元)、15萬元(省級10萬元)、10萬元(省級5萬元)。創建國家級(省級)全域旅游示范鎮(鄉村旅游重點鎮)的單位,一次性獎勵30萬元(省級20萬元)。創建省級文旅名村(鄉村旅游重點村)、文旅名街(旅游休閑街區)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獲得國家、省、隨州市認定的其他文旅品牌(示范名稱)的,比照上述標準給予獎勵。
6.支持酒店、民宿發展。新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酒店,分別一次性獎勵投資者50萬元、20萬元、10萬元;新評定為甲級、乙級、丙級的民宿,分別一次性獎勵投資者20萬元、10萬元、5萬元。
7.支持示范園區(基地)建設。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隨州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隨州市級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基地(單位、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8.支持文化演藝產業發展。支持開展各類文學藝術創作、文化創意、數字出版、動漫游戲、網絡視頻拍攝、電影電視劇制作等文化創新活動,獲得國家級、省級、隨州市級獎項的,對作者或主創人員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文化演藝產業,創演反映地域特色文化的大型原創精品舞臺劇、情景劇,當年在全市演出20場以上的,給予3000元/場的獎勵,單個企業(單位)年度獎勵累計不超過20萬元。
9.支持文創產品開發。新獲得國家級(省級)文創產品、旅游商品評比一、二、三等獎的單位或個人,分別一次性獎勵8萬元(省級3萬元)、5萬元(省級2萬元)、3萬元(省級1萬元)。
10.設立招商引資貢獻獎。新引進文旅項目按期投產運營并實現合同約定稅收(或成效)的各類商協會、中介組織和非國家公職人員,給予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獎勵。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且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文旅項目,按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額3‰的標準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引進文旅企業創建成5A級、4A級、3A級景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引進文旅企業開發建設星級酒店且成功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酒店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5萬元。
(二)文旅公共服務設施獎勵
11.支持基礎設施建設。社會投資建設符合國家一級、二級標準的旅游集散中心,經文旅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一次性分別獎勵投資者60萬元和30萬元。優先規劃三級、二級及以上公路直達A級旅游景區。
(三)文旅人才(活動)扶持獎勵
12.支持文旅人才發展。獲得國家級旅游技能(含導游)大賽一、二、三等獎的旅游從業人員,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獲得省級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隨州市級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萬元、0.8萬元、0.5萬元。評定為國家級、省級鄉村文化和旅游能人稱號的,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13.支持手工非遺傳承。評定為國家級、省級傳統手工藝大師、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等稱號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14.支持參加各類賽事。廣水籍參加奧運會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一次性分別獎勵40萬元、20萬元、10萬元,其帶訓教練員按運動員獎勵標準的50%執行。廣水籍運動員參加其他國際級體育大賽、亞運會的獎勵標準,按奧運會獎勵標準的50%執行。廣水籍參加全運會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一次性分別獎勵8萬元、5萬元、3萬元,其帶訓教練員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廣水籍運動員參加其他國家級體育賽事的獲獎獎勵標準,按全運會獎勵標準的50%執行。代表廣水市參加省運會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其帶訓教練員一次性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代表廣水市參加省政府、省體育局舉辦的其他省級體育賽事的獲獎獎勵標準,按省運會獎勵標準的50%執行。群眾體育項目的獎勵,按競技體育標準的50%執行。
15.支持舉辦(參加)各類活動。經市政府同意舉辦的全市性文化、旅游、體育等活動(含文化演出、各類賽事),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活動經費(含獎品獎金)從市文化旅游專項資金中列支。本市組隊、組團參加隨州市級以上(含隨州市)政府或其直屬的文化、旅游、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文化、旅游、體育等活動的,活動經費不足部分報市政府同意后,可從市文化旅游專項資金中列支。
16.支持A級旅游景區講解。評定為4A級旅游景區的,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設置1-2個以錢養事導游(講解員)崗位;評定為5A級旅游景區的,設置3-5個以錢養事導游(講解員)崗位,所需經費從市財政列支。
(四)引客入廣社團推介獎勵
17.支持社團引客入廣。一次性組織或接待30人以上、在廣水至少住宿一晚、游覽1個以上由市旅游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門票收費的3A級及以上景區的旅行社,按團隊中每人20元給予獎勵,其中已享受半票或優惠票的不再給予獎勵。
四、獎勵審核
(一)本辦法中所稱資金是指人民幣。
(二)本辦法中所指固定資產實際到資額,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牽頭,會同市招商服務中心、市財政局及評估機構予以認定后報市政府審批。
(三)本辦法包含的各項表彰、獎牌、稱號等,需由隨州市級以上(含隨州市)政府或其直屬的文化、旅游、體育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授予,經市文化和旅游局審核后會同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批備案。
(四)申報材料
1.創建5A級、4A級、3A級旅游景區的,分別提供國家文旅部、省文旅廳、隨州市文旅局的評定文件。
2.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國家級(省級)全域旅游示范鎮(鄉村旅游重點鎮)和省級文旅名村(鄉村旅游重點村)、文旅名街(旅游休閑街區)及國家、省、隨州市評定的其他文旅品牌(示范名稱),提供評定的文件或證書;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和國家級、省級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基地(單位、項目),提供獲獎或評定的文件或證書。
3.星級酒店、民宿,提供相關評定文件。
4.國家級(省級)文創產品、旅游商品,提供獲獎的文件或證書。
5.文旅公共服務設施獎勵,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現場查看。
6.獲得國家級、省級、隨州市級旅游技能(含導游)大賽獎項的,提供獲獎或評定的文件或證書;評定為國家級、省級傳統手工藝大師、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等稱號及評定為國家級、省級鄉村文化和旅游能人稱號的,提供評定的文件或證書;獲得國際、全國、省級體育大賽獎項的,提供獲獎獎牌、獎杯或證書。
7.引客入廣的市內外旅行社或地接社,組團社直接組織、無地接社的旅游團隊,由組團社申請獎勵;組團社組織、有地接社的旅游團隊,由地接社申請獎勵,獎勵資金分配比例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確定。由組團社或地接社填報《廣水市旅行社獎勵申報表》,同時按要求提供包價旅游合同、當日行程單、游客基本信息、酒店住宿發票及景區門票、旅行社資質證明、旅行社責任險等附件。
五、其他
(一)市級財政設立的專項資金除可用于以上項目的引導、扶持、獎勵、補助和旅游營銷、文旅產業交流等文化旅游專項支出外,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市政府進行集中、統籌安排用于支持文旅產業發展。
(二)本辦法獎勵(補助)金額包含隨州市政府的獎勵(補助)資金。同一項目不重復獎勵,可按獎勵資金最高的獎項進行獎勵。
(三)項目或景區與我市各級政府性投資平臺(專項資金)合資建設的,按社會資本投資比例進行獎勵。獎勵的涉稅支出由獲獎者或企業自行承擔。
(四)違法經營、發生游客傷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有較大負面影響旅游投訴、制造虛假數據和涉及市委、市政府“一票否決”事項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享受本獎勵政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獎勵的,追回獎勵資金并給予相應處分。
(五)本辦法由廣水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國家、湖北省、隨州市有新規定的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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