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市直各部門: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簡稱EPC)模式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2015年10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鄂建設規〔2021〕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定義。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施工的總承包模式。
二、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原則。必須堅持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提高建設效率、控制工程造價等原則。
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條件。能以工程項目清單來描述的,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總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方可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按有關規定執行。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工程項目,原則上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及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宜采用總價合同方式,預算金額以財政投資評審為準。
四、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流程。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等批復后,再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初步核實意見,報請市政府分管項目領導同意,經市政府分管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審定后,方可進入招標工作流程。
總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其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和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最高投標限價等內容需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再按上述流程進入。
五、工程總承包模式的監督管理。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和各行業監管部門負責工程總承包項目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綜合監管。建設單位會同中標單位向市財政局提供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地質勘察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優化設計后的施工圖、預算編制等資料。市財政局負責審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資評審與現場評估、預算編制審核,并開展績效評價。市審計局負責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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